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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845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30岁。

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2元,减半收取3711元,由原告永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莫端剑

审判员黄登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九年九月一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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