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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李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承包土地每人平均0.83亩,自留地每人平均0.1亩,共计1.86亩。2004年原告丈夫去世,因原告已年迈有病,于2006年经人说和协调,就原告养老及土地耕种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原告由其三个儿子轮流赡养,一轮四个月,土地由三个儿子平均耕种,但考虑到土地品质优劣,由被告耕种0.6亩好地,可协议后,被告却擅自多耕种了0.45亩土地,导致二儿子无法耕种应分得的土地,导致赡养及土地耕种约定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使原告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多占的0.45亩土地,可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45亩土地。二、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乙辩称:一、本案李某甲盗用原告名义起诉,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如原告出庭后能认可确系本人所诉,被告完全尊重原告的意愿,如原告不出庭或否认本案是其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李某甲盗用原告名义起诉被告,完全是为了达到他的个人目的,并非为原告着想,1979年被告与父母分家,为了让老俩口老来生活有保障,被告给父母留了养老的房子一间、母猪1头、树木五六棵。可是1985年李某甲与父母分家时,把被告留给父母的养老财产及父母的私有财产霸占了绝大部分,2006年老三也不再想养活原告,我兄弟三人才把闲置的土地种了起来,三、退一步来说被告如果退地,诉请中要求退0.45亩不实,被告父母一共有2.18亩地,按三个儿子平分,被告也应分0.73亩,被告现在耕种的有1.05亩,如果真退地,被告也只能退0.32亩。李某甲以母亲的名义起诉,被告一分地也不退。

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三个儿子,被告系原告的大儿子,原告的丈夫已去世,2006年原告与三个儿子关于赡养问题协商后,被告耕种了原告所诉的0.45亩土地至今,该0.45亩土地位于原告所居住的村北挨着原告二儿子李某甲的地北边,系原告与其丈夫所承包的土地。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0.45亩土地。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所诉的0.45亩土地是原告及丈夫所承包。原告对该0.45亩土地享有使用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被告应当返还,被告所辩称理由无依据不能成立。经本院核实,本案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要求驳回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使用的位于村北李某甲的地北边原告罗某某承包的0.4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罗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春宇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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