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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XX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林XX利用担任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朱××货款5000元,杨××货款1640元,张××货款x元,戴××货款5000元,共计货款x元未上交公司,被其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前被告人林XX仍未还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林XX供述,证人朱××、朱××、朱××、张××、戴××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任命书,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对账单、情况确认书,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成品销售单、张××、戴××、朱××等人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林XX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向朱××、戴××各借款5000元,该两笔借款与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无关,是个人借款不是挪用货款;其收取张××货款x元,应扣除其年终奖金、废料卖给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部分。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林XX利用担任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朱××货款5000元,杨××货款1640元,张××货款x元,戴××货款5000元,共计货款x元未上交公司,被其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前被告人林XX仍未还款。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XX的亲属为被告人林XX退清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朱××证言证实,2009年1月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林XX到公司结算客户货款,林XX说客户款已被他花用了。在公司的多次催促下,林XX于同年4月19日到公司核实对账、结果有四笔客户款分别是,张××x元、林伟珠1640元、戴××5000元、朱××5000元被林XX领用了,这次结算后林XX在情况确认书上签字并答应及时还款,可是到了下半年林XX还是没有还款,所以公司即让其报案。

3、证人朱××证言证实,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没有与被告人林XX约定购买废料,林XX有购买2.5吨的PVC废料寄在公司,后经林XX同意被公司处理了。林XX讲该批废料有3.5吨是林XX记错了,当时公司将废料卖了还有过磅单。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没有欠林XX工资或抽成款。公司每月都与林XX结算一次工资和业务量的抽成,这个全公司的员工都是一样的。因客户的货款都是林XX收取后再与公司结算的,林XX拿客户的钱,客户当然认为是货款不是私人借款,林XX一共挪用了四个客户的款共计x元。

4、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其通过朋友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林XX联系购买一批塑品、共有两张进货单,金额为,一张是x元、另一张是x元,其收到货即将货款共计x元给林XX了,2009年上半年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向其催讨还款,其才知道这货款是被林XX侵占了。

5、证人戴××证言证实,其有通过林XX向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购买塑品原料,货款有及时给林XX也有先欠下后与下一次一起给林XX,2009年其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结算货款时才知道,其中他给林x元的货款,林XX没有交给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6、朱××证言证实,其有通过林XX向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购买塑品原料,林XX曾向他拿5000元,其与林XX讲那5000元就直接在货款中扣除,后其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结算时即将该5000元扣回了。扣回后还有打电话给林XX,林XX是知道的。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任命书证实,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在福建省柘荣县X镇,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林XX是该公司在苍南(龙港、金乡、钱库)销售代表。

8、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证实,公司指定专人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后的当日,必须将货款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否则,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业务员离职对账单和情况确定书证实,被告人林XX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核对并向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承认了其向戴××、杨××等四位客户收货款计x元,未上缴公司。

9、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成品销售单、张××、戴××、朱××等人的证明证实,案发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张××、戴××、朱××等人对账及张××、戴××、朱××等人证实货款已被林XX领取的事实。

10、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查办原公司业务员林XX非法侵占货款的报告证实,林XX侵占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四个客户货款,时间过了三个月,拒不将侵占货款归还公司,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查办。

11、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朱××提供2009年5月门日的过磅单和出库单证实,出库废塑料x。

12、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工资及提成,每年底全部结清。

13、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林XX是被抓获归案的。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XX的基本情况。

关于被告人林XX辩解,其向朱××、戴××各借款5000元,该两笔借款与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无关,是个人借款不是挪用货款的问题。经查,证人朱××、戴××证言均证实,其给被告人林XX的钱是货款不是借款。被告人林XX向其借款时,其均与林XX讲好这钱直接在货款中扣除,之后,朱××、戴××被林XX借走的钱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中扣除时,有告知林XX,事实上是林XX将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用了没有交给公司。因此,被告人林XX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林XX辩解,其收取张××货款x元,应扣除其年终奖金、废料卖给福建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部分的问题。经查,因被告人林XX与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间工资、奖金是否结清不影响其挪用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何况证人朱××、朱××证言均证实,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给被告人林XX的工资、奖金、提成款均已结清。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x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XX案发后能退清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林XX退赃款x元,发还福建省国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陆秀容

审判员吴盛桥

人民陪审员何碧端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毛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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