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她与被告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装修房屋需要资金,于2004年4月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人民币x元,2006年7月21日双方离婚时约定位于柘荣县X镇615西路X巷103-X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每月应当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三分之二即人民币480元,并于每月18日将该款存入原告的储蓄卡内,但被告自2008年8月18日起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已经全数清偿了银行贷款,但被告仍结欠其应当偿还的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x元,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归还欠款x元。

被告谢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装修房屋缺乏资金,于2004年4月以原告黄某乙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人民币x元。2006年7月21日双方离婚时约定位于柘荣县X镇615西路X巷103-X号的房屋的第四层单元房归被告谢某某所有,被告谢某某每月应当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三分之二即人民币480元,并于每月18日将该款存入原告的储蓄卡内。但被告谢某某自2008年8月18日起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黄某乙已经全数清偿了银行贷款,被告谢某某合计结欠原告黄某乙人民币x元。

原告黄某乙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及离婚时财产归属和债务清偿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还款凭证1份,证明原告黄某乙已经全数清偿银行贷款的事实。被告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对原告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的认同,对原告黄某乙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已经履行了清偿银行贷款义务,被告谢某某合计结欠原告黄某乙人民币x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黄某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乙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对应负担之数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忠云

审判员胡坤龙

人民陪审员谢某池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庆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