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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磊,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和被告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凯盛公司是网吧的经营商,其未经许可在其网吧的业务中提供了《功夫无敌》的在线观看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凯盛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

被告凯盛公司辩称,对原告权属无异议,但公证侵权的公证书公证员一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证费用不属侵权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影片《功夫无敌》于2006年由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品,2007年2月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由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为其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影片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3月8日,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影片版权合同》,约定: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享有影片《功夫无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即从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

2007年7月26日,中凯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8月4日下午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X路X街的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上机卡后打开一台电脑,输入卡号和密码,登机后,在桌面上新建了一个文件名为“凯盛网吧”的WORD文档。主要操作如下:点击桌面上的“凯盛影院”图标后,进入“凯盛娱乐网”页面,地址为:“//www.x.cn/”,在“x”栏内输入“功夫无敌”后点击“GO”,进入地址为“//www.x.cn/list.php”页面,页上有“功夫无敌”图片,点击该图片,出现《功夫无敌》资料及播放列表,点击“本地观看”后,屏幕上出现了一个播放窗口,开始播放电影《功夫无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片的部分播放画面进行了截屏保存,保存在桌面上新建的“凯盛网吧”WORD文档中,随后,将文档保存到公证员携带的U盘上,后刻制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7)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版权代表人证明书、版权证明书、董事会会议记录、影片版权合同、发行权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公映许可证、《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与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前述二公司依法应当共同享有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著作权。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的授权后,代表影片所有著作权人授权中凯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中凯公司享有涉案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中凯公司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凯盛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影片《功夫无敌》网上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中凯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凯公司请求凯盛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中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凯盛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凯盛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影片《功夫无敌》的在线观看内容;

二、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果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凯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董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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