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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轻伤)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刑初字第1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沅陵县X镇X村毛某组,身份证号:x。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轻伤)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连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毛某某指控,2008年4月10日,自诉人毛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在凉水井镇渭溪赶场时,自诉人因停放摩托车与被告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头击伤自诉人头、右眼部及前额,自诉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并属十级伤残。自诉人毛某某伤后治疗花医疗费5700元。被告人周某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伤害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周某某向自诉人毛某某赔礼倒歉;

二、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自诉人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限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付清);

三、自诉人毛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周某某刑事部分的指控。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余连兴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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