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日来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张丽红、张金强、侯海臣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资。被告使用后陆续归还租赁物资并付租金6500元、押金500元,但仍下欠租赁费x.39元未付,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总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5657.48元,破损物资赔偿2664.30元,未归还物资折款338元,应支付装卸费1066.04元。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日,原告单位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中合同第五条第二款A约定“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并支付租金,乙方如不按时缴纳租金,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第十条约定“租赁费如按约结算,由免收以上各项装卸费,否则装卸费照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资。被告使用后陆续归还了租赁物资,尚余价值338元租赁物资未归还;被告支付了6500元租金,破损租赁物价值2664.30元,尚欠租赁费x.39元。该合同产生的装卸费1066.0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违约金5657.4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数清偿相关债务,原告诉请合法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x.39元,装卸费1066.04元;被损坏的租赁物资2664.30元,未归还的租赁物折款338元;违约金5657.48元。共计x.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金强

审判员张丽红

审判员侯海臣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