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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家住(略)。因本案负案在逃。2006年6月1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0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某,湖南省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向某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某、田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见受害人廖某某和其母亲争吵,便用吃饭的碗把廖某某砸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某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以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住院治疗费1888.1元、草医治疗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以及误工费、检查费等各项费用x.1元。

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解本案的起因是双方混合过错引起,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告人的草医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没有提出有效证据支持,其请求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与受害人廖某某是同一村X村民,两家曾为土地界线问题发生过纠纷。2006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的母亲吴冬英发现受害人廖某某的公公(丈夫的父亲)吴国贤在龙某某屋前停留,疑吴国贤在偷听龙某某家讲话,便骂吴国贤,受害人廖某某听见后便出来接口与吴冬英对骂。正在吃饭的被告人龙某某听见受害人和其母亲对骂,便冲过去用其手中的饭碗朝廖某某的面部砸去,廖某某当场倒地,面部鲜血直流,龙某某见廖某某倒地后对廖某某的臀部踢了两脚,后被众人劝开,受害人廖某某被家人护送到湘西州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治疗费用1581.10元,其伤经凤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花去鉴定费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外逃,2008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听见他母亲和廖某某在相骂时,便走过去用吃饭的碗向某某某的面部砸去的事实;2、受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她正在与被告人龙某某的母亲相骂时,龙某某走过来二话不说就用吃饭的碗将她面部砸伤的事实;3、证人龙某生、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他们看见和知道龙某某用碗砸伤受害人廖某某的事实;4、凤凰县公安局现场勘察记录、照片,证实案发的时间和地点;5、凤凰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发后龙某某外逃,2008年10月18日被抓获的事实;6、凤凰县公安局(2006)第X号法医医学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廖某某的伤属轻伤;7、湘西州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检查、购药发票、证实受害人廖某某到州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各项治疗、检查费用共计人民币1581.1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找有关部门解决,被告人龙某某在其母亲和受害人发生争吵后,用饭碗将受害人砸成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关于草医和后续治疗的请求,没有向某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治疗费用1581.1元、鉴定费150元、误工费210元(住院3天,按当地小工工资标准补)共计人民币1941.1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麻钰方

审判员周天寿

审判员贺诗云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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