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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燕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燕某在家同其父亲燕××、母亲周××一起吃饭喝酒时,燕某与其母亲周××发生争吵后殴打母亲,其父燕××见状持铁锹击打阻止燕某,燕某抢夺燕××手中铁锹后持菜刀将燕××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燕××的陈述,证人周××、燕×的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其母并持刀伤害其父,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父已谅解被告人并请求法庭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家中父母年迈,女儿尚在求学,需其劳动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恩源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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