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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栋X单元。

委托代理人宁芳媚,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09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翠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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