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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于2008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于2008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于2008年6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通过张某某介绍在新安县非法购买雷管x枚藏匿于(略)租住的居民房内。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雷管存在质量问题租车到新安县将雷管x枚退回。剩余2995枚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销毁。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丈夫罗某某到新安县购买雷管x枚是打铝石井用的,是以生产为目的,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辩称,和刘某某、董留群坐车到新安县,拉回了x枚,但自己没有下车,具体是刘某某、董留群两人说的,付多少钱也不清楚,买雷管是打铝石井用的,和兄弟罗某在山西的铁矿生产用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买卖雷管,只起介绍作用,把刘某某购买雷管的情况介绍给孟绍刚,孟绍刚又介绍给董留群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介绍与董学群(另案处理)认识便商量购买雷管事议,后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与董留群驾车到新安县非法购买雷管x枚藏匿于(略)租住的居民房内。因雷管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与董留群租车到新安县退回雷管x枚,剩余2995枚被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后销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罗某军供述证明妻子刘某某借款10万元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认识董留群后,与董留群到新安县购买x枚雷管,因质量不合格退回x枚。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联系认识董留群,然后借款10万元与丈夫罗某某、董留群到新安县购买雷管x枚,准备贩卖,结果拉回x枚,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又退回x枚。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购买雷管通过其介绍联系认识董留群,董留群带着罗某军、刘某某夫妇到新安县购买x枚雷管,后因质量问题又退回x枚,因3万元没有退回,刘某某找其说事,然后住在一块,被罗某某发现殴打,逼其向贷款人艾某伟写下欠条3万元,写后到公安局报案。4、证人艾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4月,罗某军、刘某某以贩铝石为由,借其10万元,每天利息1000元,后仅还7万元,下欠3万元,向二人讨索,才知是贩雷管;5、扣押笔录证明扣押张某某书写的3万元欠条一张。6、提取笔录:3000枚雷管及照片5张。7、销毁笔录证明2995枚雷管于2008年5月29日已销毁。8、证人翟某某、赵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罗某军承包铝石矿协议正在修建,雷管是罗某军弄的。9、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雷管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罗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后与他人到新安县非法买卖雷管x枚,违反了爆炸物品相关管理规定,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罗某军及辩护人辩称购买雷管是用于生产,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仅起提供线索,联系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除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被告人罗某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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