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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惠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复州花园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仙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工业园),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工业园常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工业园计财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该工业园清收办主任。

被告仙桃市财政局(下称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案由:代建工程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在仙桃市人民政府的鉴证下,惠联公司与工业园签订《代建厂房协议书》一份,约定:惠联公司出资不超过1500万元代建工业园招商项目(亲亲食品工业园和旺旺糖果食品公司)的厂房,工业园以最终双方认可核算的造价为准,从2003年起到2008年6月30日止,每年在6月30日之前归还投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并按当年欠款总额的10%(年利率)计算占用费向惠联公司还款。财政局、财源公司作为协议丙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由财政局将以上还款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于当年到期日直接划给惠联公司,如财政局不能按期划给惠联公司,则由财源公司直接划给惠联公司,各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惠联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及2003年6月建成亲亲食品工业园和旺旺糖果食品公司厂房,并交付使用。2003年6月6日,工业园确认以上项目决算价为1500万元。截至2008年1月31日,工业园分11次共还款x.62元。惠联公司认为工业园尚欠资金8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43万元(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工业园给付尚欠资金820万元及至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财政局、财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工业园负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惠联公司与财政局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仙桃市财政局给付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建费x元及占用费x元,合计x元,于2010年12月15日前付清;

二、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北惠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双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人民陪审员丁某祥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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