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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溆浦县X镇办事处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周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贻亮(特别授权),男,溆浦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又名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系周某甲与向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溆浦县人,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周某乙之母。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周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因故未到庭外,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贻亮、被上诉人周某妤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乙之母向某某与周某甲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周某乙。2006年4月1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某某与周某甲离婚,周某妤随向某某生活,由周某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13元。2007年7月2日,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甲自2006年7月起每月增加周某乙抚养费76元。2009年4月,周某甲每月又新增加公务员津贴补助790元,其中财政统一发放600元,周某甲所在单位发放190元。周某妤遂以周某甲工资上调为由要求增加抚育费。

同时查明,周某甲原支付给周某乙的抚养费标准是周某甲经人事部门批准享有的工资,没有包含周某甲津贴补助等收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甲从2009年4月份起每月增加周某妤抚养费237元;

二、本次诉讼所确定的周某甲增加给周某妤抚养费237元,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溆浦县人民法院(2007)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三项合计526元,从2010年1月起,由周某甲每月给付周某妤抚养费526元,直至周某妤年满十八周某止;

三、周某甲从2009年4月至同年12月共9个月,应支付增加给周某妤的抚养费2133元,定于2010年6月低以前付清;

四、周某甲可以随时看望周某妤;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合计150元,由周某甲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处效力,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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