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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学生。系死者孙某伟之子。

原告暨孙某乙之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教师,河南省武陟县人。系孙某乙之母,死者孙某伟之妻。

原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退休教师。系死者孙某伟之父。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退休教师。系死者孙某伟之母。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退休职工。系死者王某平之母。

原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公司职员。系死者王某平之子。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县人,职工。系死者王某增之妻。

原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公司职员。系死者王某增之子。

原告王某庚,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职工。系死者黄某平之妻。

原告黄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公司职员。系死者黄某平之子。

原告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系死者王某璞之父、死者董霭云之夫。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系豫x号车车主。

上述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习洪,湖北惊天(略)事务所(略)。

上述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湖北惊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正,山东创序(略)事务所(略)。

被告苍山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栋,山东创序(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路X号。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崔俊方,该公司员工。

被告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周光荣,湖北龙田(略)事务所(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X号瑞通广场B座X楼。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孙某乙、王某丙、孙某丁、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戊、徐某某、王某己、王某庚、黄某辛、王某壬、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癸、苍山县建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涂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人民陪审员汤家银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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