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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南街X号。

负责人柳某某,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我院无权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履行施某合同中,施某合同履行地盛世唐庄系洛阳市西工区,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春生

审判员:温建民

审判员:文艳霞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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