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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9年2月2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冒用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的名义,在固始县电视台作广告,在大肆宣传养殖土元能快速致富的信息,同时还伪造了河南省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欺骗固始居民与其签订购种合同及养殖技术合同。程某某共骗取固始养殖户22户购种款x元。2008年8月份程某某潜逃,后经上网追逃,于2008年12月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授权的情况下,在固始电视台以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并私刻了一枚“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固始县城关北关林业局家属院内租一办公场所,悬挂“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招牌对外经营。被告人程某某承诺:养殖土元由他提供技术和种子,并且包回收士元的成品,购进土元种子每株1600元,养殖期限6—7个月,产成虫产品每株不少于150公斤,每公斤最低收购价30元。被告人程某某还雇用两位根本无此项养殖技术的人冒充专业技术人员。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分别与文某某、郑某甲、刘某乙等22户签订了“技术合同书”和“河南金元养殖协议”,骗取养殖户现金共计x元。被告人程某某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07年3月,我通过何际祥介绍来到固始推广养殖土元,首先我就在固始电视台作宣传,用的是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的名义对外宣传,实际上该所没有给我授权,只是我以前在该所干过,所以我使用了该所名义,我也不是该所的工作人员。接着我又通过何际祥帮忙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畜牧许某证,在固始县北关林业局家属院内租了一个办公场所,门口挂的是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陆续有许某固始居民咨询,因为要签订养殖合同,我就用何际祥的养殖合同、协议复印了几份空白的,因为需要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合同专用章,我就讲需要刻一个合同专用章,何际祥讲那容易,他住房隔壁就有一个刻章的,接着我和何际祥去刻了一枚假的“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合同专用章”。固始居民向我咨询养殖土元时,我就告诉他们:“养殖土元我们提供技术和种子,并且包回收土元的成品,购进土元种子每株1600元,养殖期限6-7个月,产成虫产品不少于每株150公斤,每公斤最低收购价30元,保证能达到这样的产量”,并说现在养殖的有固始柳树的何际祥。何际祥也在养殖,他是从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购进的种子。固始居民考察过就与我陆陆续续签订了养殖协议合同,同时我请的两个技术员一个叫程某亮,是从郑某劳务市场找的,一个叫侯新超,是我新密市老家的当地农民,他俩不懂什么养殖技术,由我告诉他们俩怎么养怎么养,并叫他们对外称是大学生,是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至2008年我和固始居民签订了近20份合同,先后收取郑某甲x元、文某某x元、刘某乙8000元、叶某某3200元、张某某x元、赵某某4800元、刘某丙4800元、郑某丁6000元、刘某戊3200元、王某某4800元、殷某某x元、周某某x元、李某某3200元、胡某某x元、穆某某x元、郑某己4800元、黄某某8000元、许某庚4800元、高某4800元,收取现金x元。我在合同中承诺:我提供技术和种子,购进土元种子每株1600元,养殖期限6-7个月,产成虫产品不少于每株150公斤,每公斤最低收购价30元,并且包回收土元的成品,保证养殖能挣钱。所有养殖户均没有达到合同上所承诺的内容。养殖协议都加盖的是假河南省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我的土元种子是从江苏省丹阳市一个叫任剑南的土元养殖厂购买的,以每公斤几十元的价格购买的。

2、被害人文某某、郑某甲、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刘某丙、郑某丁、刘某戊、王某某、殷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穆某某、叶某某、郑某己、黄某某、许某庚、高某某、薛某某、许某辛、杜某某等陈述,证实在听信被告人程某某的宣传和承诺下,与被告人程某某签订“技术合同书”和“河南金元养殖协议”,并被程某某骗走现金的事实。

3、证人何××证言:2006年底,我通过电视了解到程某某在潢川火车站设立土元种子推广站,我就到潢川找到程某某咨询养殖土元的相关知识,在2007年4月8日,我同程某某一块到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了解养殖土元的相关知识,并同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李某全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一份养殖协议,我购买了X组土元种子,每组X元。程某某想在固始成立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我就帮其租的房子,办理营业执照和畜牧许某证,还一块到固始电视打广告,后程某某就跟我讲要刻一个章,我就把程某某领到我住房隔壁张翠柏处刻了一个章,手续办好后,程某某就在固始推广土元养殖,收取群众购土元种子款。固始养殖群众有几十户,程某某刚开始就群众都领到我的养殖点参观,我就按合同上约定的告诉群众,说养殖土元比较赚钱,可以养殖,接着群众陆续和程某某签协议,干有一年多时间,后来程某某就跑啦。

4、证人张××言:2007年夏,何际祥跟我说:固始土元研究所要刻一枚公章,后何际祥把一个矮胖的郑某人领到我家,根据他们要求,我给他们刻了一枚“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圆形公章。

5、证人李××证言,2005年至2006年初,程某某在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帮过忙,并非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因程某某人品及其在单位的行为,2006年初没有让其再来单位帮忙。2008年,我发现有以我单位名义推广土元,影响了我单位的形象,就及时先后在单位网站、河南科技报及河南广播电台“3·15”特别节目中发布公告及声明,在声明中声称本所没有在任何地方设立分部、分所等。

6、鉴定结论:“技术合同书”和“河南金元养殖协议”中“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从李某全处提取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非同一印模所盖。

7、“技术合同书”和“河南金元养殖协议”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与22户被害人签订的相关合同的事实。

8、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9、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熊志强

审判员闫其友

审判员冯刚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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