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系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浉河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李湾商住城路口时,与由道路X路北横过马某的孕妇陈××及其丈夫邢××发生相撞,造成二被害人受伤,陈××经医院抢救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且随120到医院救治伤者,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带走。经信阳市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邢××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抢救期间,肇事方支付被害人赔偿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邢××的陈述,证人王××、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和民事赔偿的凭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报警且随120送伤者到医院救治,这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属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一人受伤并致一孕妇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的行为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阳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