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聂某诉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法,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聂某诉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9日,被告孙某某驾驶无牌轿车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辛河路XKM+260米处,因路面结冰,采取措施不当将同向行驶的原告聂某撞伤,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无过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聂某医疗费x.98元、误工费2349元、护理费378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残疾赔偿金x元、今后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x.1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承担情况。

2、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书两份,拟证明原告的治疗过程、伤情及今后治疗费情况。

3、医疗费单据七张,拟证明原告因伤支出医疗费情况。

4、广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5、户籍证明两份、证明一份、工资表三张,拟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及工资收入情况。

6、保全费单据一张,拟证明原告起诉前因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保全费情况。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庭审中,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证据的三性原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与原告的陈述一致且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1月9日,被告孙某某驾驶自己的无牌轿车沿广饶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XKM+260米处时,因路面结冰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体侧滑后,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聂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使聂某受伤。2009年1月19日,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不承担责任。聂某受伤后在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其因治伤共花去医疗费x.98元,期间由门丽丽、杨巧云为其护理,门丽丽、杨巧云系东营市华胜印染有限公司职工,其中门丽丽月工资收入1416元、杨巧云月工资收入1613元。

2009年6月10日,原告聂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手术取内固定需今后治疗费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聂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而造成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聂某不承担责任,孙某某应当按照其所负责任对聂某进行赔偿。原告聂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聂某医疗费x.98元、误工费2349元、护理费378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残疾赔偿金x元、今后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x.1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绍军

审判员任博信

审判员蒋积忠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燕群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