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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略)。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被告人冷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食品公司养猪场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06棵,案发后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公安机关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叶××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期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琼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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