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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曾某、杨某抢劫、盗窃案

时间:2005-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7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X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拣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中建”、“中银”、“老表”、“又成”(均为绰号)、张某发、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多次携带铁钎、西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在佛山市X区、从化市、四会市、中山市、东莞市等地,使用暴力撬开路边店铺闸门,持刀入内抢劫或实施某窃。具体如下:

一、抢劫罪

1、2005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又成”,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广州市X区X路X号依利达包装器材公司,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肖某乙等人,劫走人民币(略)元及一部索爱牌T61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10元)、两部LG牌626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73元)及一对金耳环(无法估价)。

2、同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又成”,到广州市X区X路X号至佳橡胶总汇,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裴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9700元、一部波导牌V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22元)、一条白金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2304元)及一条黄某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黄某脚某、一枚黄某戒指、一件西某(均无法估价)。

3、2005年2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伙同张某发、“中建”、“中银”、“老表”、“又成”,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广州市X区X路X号鸿铭螺丝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宁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1400元及一部三星牌手机(无法估价)。

4、同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伙同张某发、“中建”、“中银”、“老表”、“又成”,到广州市X区X路华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略)元、一部松下牌GD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66元)、一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略)元)及两枚黄某戒指(无法估价)。

5、2005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中银”、“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广州市X区X街X路X号庆和百货商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略)元、一部斯达康牌(略)型小灵通电话(价值人民币457元)及两条红玫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6、2005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银”、“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红星路口北区X号佳事得小卖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韦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6300元、一部摩托罗某牌T19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及一部飞利浦牌9A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73。3元)。

7、同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银”、“老表”,到四会市X村委德宝饲料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邵秋杨,劫走人民币(略)元、一部诺基亚牌31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及一枚白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块天梭牌钢表及一台液晶显示器(均无法估价)。

8、2005年2月19日凌晨零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平洲平北成兴抛光磨料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劫走人民币6300元及一部星王牌手机(无法估价)。

9、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平洲夏西某联达周某金水电批发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邓存周某人,劫走人民币3000元、一部诺基亚牌33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1元)、两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75元)、一条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136元)、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11。2元)及一只玉手镯(无法估价)。

10、2005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中山市X村X街广溢模具五金材料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5300元、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00元)、一部诺基亚牌31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一件男装黑色羊皮衣(价值人民币160元)及一部小灵通电话、一枚金戒指(均无法估价)。

11、同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村荣发粮油杂货行,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官有浓,劫走人民币1300元、两条红双喜香烟(价值人民币160元)及一部飞利浦牌手机(无法估价)。

12、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镇X街X号俊记日用品批发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庄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略)元及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均无法估价)。

13、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区森益木业行,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李某丁等人,劫走人民币4700元、一部美辰牌T71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一部三星牌S3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及一部NEC牌N71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

14、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区X街益惠百货商场,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陈某戊等人,劫走人民币3000元、一部诺基亚牌82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及一瓶稻花香酒(价值人民币50元)。

15、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村X路庆丰装饰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贾某等人,劫走人民币5000元、港币350元、一部诺基亚牌63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及一部诺基亚牌23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

16、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在抢劫庆丰装饰店时,惊醒旁边的被害人易某等人,易某开门观看时,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又趁机持刀威胁易某进入长江五金电器商行,劫走人民币2300元。

17、2005年2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X村X街X号百货商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6500元、一部诺基亚牌82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79元)、一枚黄某戒指(价值人民币1420元)及六条华伦天奴皮带(无法估价)。

18、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X路X号常达五金电器经营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聂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5800元、一部阿尔卡特牌(略)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一部金立牌63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5元)、一部普天牌(略)型小灵通电话(价值人民币405元)、一只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414元)、一条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130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00.18元)、一个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54.4元)、两对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36元)及一部嘉信牌手机等其他物品一批(均无法估价)。

19、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村祥顺购销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300元、一部诺基亚牌82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90元)及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05。2元)。

20、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和顺红中五金电器装饰材料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刘某己等人,劫走人民币1625元及一部三星牌A2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88元)。

21、2005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途经京珠高速公路X路段时,与梅建国和被害人陈某球驾驶的大货车(车牌号码:鄂A·(略))发生碰撞。六人遂要求梅、陈某人赔偿,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动手殴打梅、陈某人,并抢去陈某上人民币(略)元,随后驾车逃走。六人驾车逃离途中,发现前面路段塞车,后又有警车行驶,害怕罪行被发现,遂弃车逃走。

22、2005年3月2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套牌:皖A·(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从化市X区芝林购销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李某丁,劫走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略)元)。

23、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从化市X区华隆购销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劫走人民币820元、一部吉事达牌(略)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一部诺基亚牌21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6080元)及两条金项链等物品一批(均无法估价)。破案后,赃物吉事达牌手机、诺基亚牌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4、同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从化市X镇X路X号广运润滑油购销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傅伟良,劫走人民币330元及一部飞利浦牌9A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破案后,赃物飞利浦牌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5、同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从化市X镇X路X号金泉批发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李某丁坚,劫走人民币615元、一部TCL牌36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一瓶国五液酒(价值人民币300元)及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1905元)。破案后,赃物TCL牌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6、同日凌晨6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东莞市X区X路X号鸿兴胶管批发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持刀入内威胁被害人汤某庚等人,劫走人民币(略)元、一部NEC牌N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一部索爱牌T61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一部首信牌(略)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及一条白金项链(无法估价)。破案后,赃物NEC牌手机、索爱牌手机、首信牌手机均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盗窃罪

1、200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一辆淡黄某本田小轿车(套牌:粤B·(略)),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X镇甘蕉科迪五金电器服务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后入内,盗走人民币(略)元。

2、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和顺粮油购销部,使用铁钎撬开闸门后入内盗窃,由于无物可盗,遂毁坏部分鸡蛋和大米。

3、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和顺真成文具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后入内,盗走一台15寸晶冠牌576型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800元)及一台TCL牌电脑主机、一个迪明牌6543型电子挂钟(均无法估价)。

4、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和顺市场永发综合店,使用铁钎撬开闸门后入内,盗走人民币400元。

5、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伙同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和顺大明鞋业百货商行,使用铁钎撬开闸门后入内,盗走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抢劫23起,数额为人民币(略).78元、港币350元;盗窃5起,数额为人民币(略)元。被告人曾某抢劫26起,数额为人民币(略).78元、港币350元;盗窃5起,数额为人民币(略)元。被告人杨某抢劫22起,数额为人民币(略)。78元、港币350元;盗窃5起,数额为人民币(略)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均提出指控的第26宗抢劫中,只抢得人民币几千元,并非指控的人民币(略)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实施某劫、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抢劫犯罪部分的证据

(一)被害人报某陈某

1、被害人肖某乙(系广州黄某南湾依利达包装器材店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人民币2800元、3部手机(LG牌两部,索爱T618一部)、金耳环一对。

2、被害人裴某某、张某、余德新(系广州黄某南岗街X街至佳橡胶总汇老板及家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六名男子持刀入内抢去人民币9700元、男式黄某项链一条、女式白金项链一条、女式白金手链一条、女式黄某脚某一条、波导手机一部、男式西某一件、男式黄某戒指一只;抢劫者驾驶白色小汽车离开。

3、被害人宁某某、李某丁花(系广州黄某鸿铭螺丝店老板夫妇)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6日凌晨2时30许,被五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人民币1400元、三星手机一部、红玫王香烟一条、零钱几十元;听说有一辆银灰色小汽车从其店门前开走。

4、被害人梁某某、蔡幸富(系广州市华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6日凌晨2时30许,被五、六名男子持刀入内抢走其保险柜内的人民币(略)元、钻石戒指一只、黄某戒指二只、手机一部、外套一件、抢劫者驾驶汽车离开;蔡被打伤头部、脚某、肩部。

5、被害人吴某某、吴某茂(系广州市X路X号庆和百货店的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10日凌晨4时40许,被五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略)元、小灵通一部、香烟两条、金属链排一只。

6、被害人韦某某、韦某旭(系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佳士得小卖部的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六名以上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其人民币约6300元、摩托罗某手机一部、飞利浦手机一部等。

7、被害人邵秋杨、邵淑云(系四会市X村委会德宝饲料店的老板及亲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1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四、五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约(略)元、金项链一条、天梭牌钢表一块、白金戒指一枚、诺基亚3120型手机一部、液晶显示器一台;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8、被害人陈某丙、陈某锌(系佛山市X区平洲成兴抛光磨料店的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19日凌晨45分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其人民币约6300元、手机一部。

9、被害人邓存周、陈某芬(系佛山市X区平洲夏西某联达周某金水电批发部的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约3000元、金项链两条、玉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只、金手链一条、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10、被害人黄某某、施某、龚剑飞、艾春红(系中山市X村麻丰匠门厂附近商铺AX栋二、三楼的老板、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五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5300元、金项链一条、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皮衣一件、金戒指一只;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11、被害人官有浓(系中山市X村荣发杂货行的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2时25分许,被五、六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1300元、飞利浦手机一部、七条香烟;其中一名男子持有手枪;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12、被害人庄某某、庄某、庄某弟、庄某仰(系中山市X乡市场俊记批发部的老板、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四名男子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约(略)元、金戒指一只、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被抢劫者现场遗留两把尖刀

13、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丁、钟仿洁、黎锦驰(系中山市X区森益木业店的老板、员工、家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几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人民币约4700元、三星C308型手机一部、美辰T718手机一部、NEC手机一部。

14、被害人陈某戊、周某、梁某群、李某丁永、周某萍(系中山市X区益惠百货商场的老板、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五、六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3000多元、诺基亚8210型手机一部、稻花香酒一瓶、香烟几条、CD光碟一袋;抢劫者被人驾驶汽车接应离开。

15、被害人贾某、林燕芳(系中山市X区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夫妇)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人民币5000多元、港币350元、诺基亚361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2300型手机一部;抢劫者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汽车逃走。

16、被害人易某、王惠燕(系中山市X区长江五金电器商行的老板夫妇)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1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害人易某、王惠燕以为旁边庆丰公司老板抓住小偷,遂打开卷闸门观看,不料被四名男子趁机将其押入店内,抢去人民币2300元;抢劫者驾驶一辆白色丰田汽车逃走。

17、被害人何某某、罗某军(系佛山市X镇X街X号士多店的老板家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斧某内抢去人民币6500元、金戒指一只、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皮带6条、工商银行卡一张;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18、被害人聂某某、刘某、陈某、刘某元、周某书、聂某森(系佛山市X镇常达五金店的老板、家属、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四至七名男子撬门持刀、斧某内抢去其人民币5800元、阿尔卡特(略)型手机一部、金立牌636型手机一部、嘉信288型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只、金吊坠两个、金项链一条等。

19、被害人谭某某、阳某、阳某德(系佛山市X村祥顺购销部的老板夫妇、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三名男子撬门持刀、斧某内抢去约人民币300元、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黄某项链一条。

20、被害人刘某己、蔡春红(系佛山市X镇和顺大道红中五金电器装饰材料店的老板夫妇)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五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去1625元及三星牌A288型手机一部;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21、被害人陈某球(系湖北黄某县人、货车司机)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陈某京珠高速公路X路段与一辆银白色本田小轿车发生碰刮,陈某同事梅建国下车后被对方六个人殴打,陈某前劝架也被对方殴打,同时被对方持刀抢去(略)元及飞利浦手机一部,后对方驾车逃走。

22、被害人李某丁、黄某娇(系从化市X镇棋杆芝林购销部的家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3月2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四名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香烟166条。

23、被害人罗某某、谭某、罗某芬、罗某、罗某枝(系从化市棋杆墟华隆购销部的老板及家属)的陈某。证明2005年3月2日凌晨1时15分许,被五、六名男子撬门进入购销部抢走人民币820元、银戒指一只、金项链两条、金戒指一只、诺基亚和吉事达手机各一部、精白沙硬盒香烟和硬盒红玫王香烟一批;抢劫者驾驶汽车逃走。

24、被害人傅伟良(系从化市X路太平加油站侧广运润滑油经销部的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20分许,被约六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约330元、飞利浦9A9型手机一部。

25、被害人李某丁坚(系从化市X镇X路金泉批发部的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3月2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四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人民币约615元、TCL手机一部及烟酒等物一批。

26、被害人汤某庚、汤某辛、汤某壬、汤某癸等(系东莞市X区鸿兴胶管批发部的老板、家属、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3月2日凌晨6时10分许,被六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其批发部储备金人民币(略)元、个人钱包内人民币4800元、(略)手机一部,索爱T618手机一部、首信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自2005年2月起,其伙同曾某、杨某、张某发、“中银”、“中建”、“老表”、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等人,携带刀斧、铁钎、手电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深夜多次驾驶汽车去到佛山市X区、中山市、东莞市、四会市、广州市等地,将路边的店铺暴力撬门后持刀入内抢劫、盗窃。作案时均先用铁钎将店门撬开,合力将拉闸推上,一般留下一个人在车上接应,其余人员再持刀、斧某内威胁被害人,部分人员看守被害人,部分人员以撬保险柜、抽屉或勒令被害人交某等多种方式抢劫财物,离开时再将电话线割断,并将拉闸拉下。具体如下:(1)2月13日晚23时至次日凌晨期间,其伙同曾某、杨某、张某发、“中银”、“老表”到佛山某公路旁边一间小商店,抢劫得款约6000-7000元及一部手机;再到另一间商店抢劫店内人员得款约7000-8000元;再到四会市X路边一间饲料店抢劫店内人员约10多万元、手表一只、白金戒指一枚及手机一部。(2)2月22日晚23时至次日凌晨期间,其伙同曾某、杨某、张某发、“中建”、“老表”到里水镇一间自选商场,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几千元、手机一部及黄某戒指一枚;再到一间五金店,撬门后入内盗窃现金(略)多元;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从抽屉中取走几十元,其他人抢得什么财物则不清楚;再到一间饲料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看见杨某手持一条黄某项链,其他人所抢财物不清楚;再到一间五金电器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在抽屉中取走约200元,其他人所抢财物不清楚,后听说其他人抢了一部手机;再到一间文具店,撬门后入内盗走100多元、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及电子挂钟一个;再到旁边一间鞋店,撬门后入内盗走700多元。(3)2月中旬某天晚上至次日凌晨期间(去和顺、里水抢劫前三、四天),其伙同杨某、曾某、“老表”、“中建”、“中银”到南海区X路旁一间磨光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几千元及手机一部;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从一纸盒内取走几百元,后听杨某说抢得项链一条、手镯一只及手机一部。(4)3月2日凌晨,其伙同曾某、杨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从化市X路旁的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约60条香烟;又到前边的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手机、金项链等物品;再到一间润滑油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从抽屉内取走几十元,其他人所抢物品不清楚;再到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手机一部及烟酒等物品;再到东莞某公路旁一间胶管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没找到值钱的物品,后听其他人说抢到几部手机和现金几千元。(5)约2005年正月12日凌晨,其伙同曾某、杨某、“老表”、“中建”、张某发到中山某市场旁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在三楼抢走老板裤子内(略)元,其他人所抢物品不清楚;再到某村道边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没有抢得物品,有一名同伙抢得一部手机,其他人所抢财物不清楚;再到一间模具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取走一件皮大衣,张某发取走一部小灵通电话,其他人所抢财物不清楚;再到一间木材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取走一部手机,其他人所抢财物不清楚;再到一间商场抢劫店内人员;再到一间装修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旁边的一间店铺的两夫妻开门出来,他们几人遂抢劫该店铺。(6)2月2日凌晨,其伙同曾某、张某发、“老表”、“中建”、“又成”到广州市X路依利达包装器材公司,抢劫店内人员,当时其取走一部手机,其他人抢的财物不清楚;再到至佳橡胶总汇抢劫店内人员。

作案得到的手机由其分两次卖给了同一名收购旧手机的男子,香烟由曾某销赃,首饰由肖某某销赃,现金在作案后瓜分,部分零散钱交某了其女朋友叶丽红。

2、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实自2005年2月起,其伙同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银”、“中建”、“老表”、“又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等人,携带刀、斧、铁钎、手电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深夜多次驾驶汽车到佛山市X区、中山市、东莞市、四会市、广州市等地,对路边的店铺暴力撬门后持刀入内抢劫、盗窃。具体如下:(1)2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其负责开车,伙同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银”、“老表”到里水镇X路边一间五金店,撬门后入内盗窃约(略)多元;再到某村庄某一间百货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2000多元、金饰和一部手机;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几千元和手机等物品;再到一间饲料店抢劫店内人员的现金、几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1000多元和一部手机;再到一间文具店盗窃,盗得的具体物品不清楚;再到某市X路边的一间商店和一间鞋店盗窃约几百元;该晚抢劫后其分得现金5400多元,手机和金饰由“中建”、刘某甲、杨某销赃。(2)2005年春节后几天的一天凌晨,其伙同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银”、“老表”驾车到佛山市X区某国道旁一间小卖部,其在车上等候,其他人抢劫店内人员现金约几千元;又到四会一间饲料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11万元,后其分得(略)多元。(3)2005年春节后几天的一天凌晨,其伙同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区平洲一间抛光材料店抢劫店内人员,所抢的物品不清楚;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和手机等物品,抢得的具体物品不清楚。(4)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其伙同刘某甲、杨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到从化市棋杆市场一间批发部,抢劫店内一名老太婆两箱约100条红双喜、红玫王等香烟;再到附近一间店铺,抢劫店内人员现金100多元,两部手机等;再到一间机油店抢劫店内人员几百元和一部手机;再到一间批发部抢劫店内人员几包红双喜香烟等;再到东莞市X区X路边一间胶管店,抢劫店内人员;抢劫后途经东莞市X镇时,以4000元将抢来的香烟卖给一间小卖部。该晚及以前所抢的12部手机以2600元卖给一收购旧手机的男子。(5)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中山市X镇市场附近一间批发部,抢劫店内人员现金(略)多元;再到三乡X村内一间杂货店,抢劫店内人员;再到三乡X村X街附近一间店铺,抢劫店内人员;再到中山市X区的一间木业店,抢劫店内人员2000多元和一部手机,其他款物不清楚;再到中山市X区槎桥一间百货商场,抢劫店内人员;再到中山市X村一间装饰店抢劫店内人员,当时旁边一间五金店内两夫妻开门出来,遂又进入该五金店抢劫约2000多元现金。(6)2月25日凌晨1时许,其与刘某甲、杨某、张某发、“中建”、“老表”驾驶淡黄某本田小轿车途经京珠高速韶关路段时,小轿车被一辆大货车碰撞左后侧车门,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其等六人就殴打货车司机,强行搜走司机身上(略)多元,并驾车逃跑,后由于路上塞车,同时后面有警车追过来,六人遂弃车逃走,该小轿车已被交某扣某。(7)2月2日凌晨,其伙同刘某甲、张某发、“中建”、“又成”、“老表”到广州黄某区依利达器材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和手机等,具体物品不清楚;再到一间橡胶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手机、金戒指、金项链等物品;(8)2月初的一天凌晨,其伙同张某发、“中建”、“中银”、“又成”、“老表”到广州黄某区一间螺丝店,抢劫店内人员;再到华兴包装公司抢劫店内人员现金、手机、金戒指等物品,具体不清楚;当晚抢劫后其分得现金1000多元,手机和金饰由“中建”销赃后再分给其1000多元。(9)2月10日(正月初二)凌晨,其伙同杨某、张某发、“中建”、“中银”、“老表”到广州黄某区一间百货商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和手机等物品,后其分得现金1000多元。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自2005年2月起,其伙同刘某甲、曾某、张某发、“中银”、“中建”、“老表”等人,携带刀、斧、铁钎、手电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深夜多次驾驶汽车到佛山市X区,对路边的店铺暴力撬门后持刀入内抢劫、盗窃。具体如下:(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曾某、刘某甲、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村庄某间小卖部,抢劫店内人员约几百元、一部手机、一枚黄某戒指及两条皮带;再到一间五金店,撬门后入内盗走约几千元;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现金1000多元和一部手机,还有两部手机等;再到一间饲料店,抢劫店内人员一些现金、一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再到一间装饰材料店,抢劫店内人员一些现金和一部手机;再到一间文具店,撬门后入内盗走一部电脑主机、一个液晶显示器和一个电子挂钟;再到某市场的一间米店和旁边的一间鞋店,撬门后入内盗走一个背包和一些零钱;当晚抢劫、盗窃后,曾某分得约5000元,其他人分得2000多元。(2)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曾某、刘某甲、“中建”、刘某贤、“老表”到佛山市X区某邮局旁边的一间小卖部,抢劫现金和一部手机,后曾某分得约800元,其他人分得约400元。(3)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曾某、刘某甲、张某发、“中建”、“老表”到佛山市X镇的一间店铺,抢劫店内人员1000多元,其他人抢的财物不清楚;再到一间五金店,抢劫店内人员几百元和一部手机,还有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和一枚金戒指,其他人抢的财物不清楚。当晚曾某分得约2000元,其他人分得约1000元。

每次抢劫后分赃剩余的零散钱均由刘某甲取走,所抢的手机由刘某甲联系销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某(系同案人、另案处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其伙同曾某、刘某甲、杨某、肖某某、肖某某经密谋抢劫店铺后,携带铁钎、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本田小轿车(套牌:皖A·(略))到从化市一间购销部,其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他人先用铁钎将店铺闸门撬开,合力将闸门推上,再持刀入内抢劫店内人员,约抢了两箱香烟;再到另一间购销部,抢劫店内人员,听说抢了几百元和几部手机;再到一间润滑油店,抢劫店内人员,听说抢了一些现金和一部手机;再到一间批发部,抢劫店内人员,所抢具体财物不清楚;再到东莞市X区一间胶管批发部,抢劫店内人员,听说抢了现金和手机等物品。

六人抢劫后途经东莞市X镇时,将所抢的香烟以约5000元销赃给某商店;当晚共抢得10多部手机、现金5000多元及一条金项,所抢手机由刘某甲联系以2000多元销赃。

2、证人周某良(系收购赃物手机的人员,另案处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3月2月8时许,其接到一名男子电话,称有旧手机出售,其遂要求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到光辉家私城,后被一名男子带到一房间。经与对方协商后,以2630元收购了12部手机,返回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外,其曾某430元向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收购了一部摩托罗某8088手机及四部小灵通电话。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3月2日早上其驾驶摩托车搭载周某良去收购旧手机,周某购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二、盗窃犯罪部分的证据

(一)被害人报某陈某

1、被害人黎燕明(系佛山市X镇甘蕉科迪五金店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该五金店被撬门入内盗走人民币(略)元。

2、被害人黄某珍(系佛山市X镇和顺粮所粮店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该粮店被撬门入内,虽然财物没有失窃,但部分财物遭破坏。

3、被害人孔美莲(系佛山市X镇和顺真成文具店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该文具店被撬门入内盗走TCL电脑一台、电子挂钟一个。

4、被害人陈某均(系佛山市X镇和顺永发综合店老板)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永发综合店被撬门入内盗走人民币约400元。

5、被害人方翠芬(系佛山市X镇和顺市场大明鞋店员工)的陈某。证明2005年2月23日凌晨,大明鞋店被撬门入内盗走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所供述实施某窃犯罪的情况与被害人的陈某基本一致。

2、被告人曾某的供述。所供述实施某窃犯罪的情况与被害人的陈某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所供述实施某窃犯罪的情况与被害人的陈某基本一致。

上述抢劫、盗窃犯罪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现场勘查笔录

1、广州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穗公埔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日黄某区X路X号依利达包装器材公司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广州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穗公埔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日黄某区X路X号至佳橡胶总汇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3、广州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穗公埔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6日黄某区X路X号鸿铭螺丝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4、广州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穗公埔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6日黄某区X路华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5、广州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穗公埔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10日黄某区X街X路X号庆和百货商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6、从化市公安局作出的从公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3月2日从化市X镇X路X号金泉批发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7、从化市公安局作出的从公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3月2日从化市X镇X路X号广运润滑油购销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8、从化市公安局棋杆派出所作出的从公棋刑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3月2日从化市X区X栋华隆购销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9、从化市公安局棋杆派出所作出的从公棋刑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3月2日从化市X区芝林购销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10、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作出的东公刑勘字[2005](略)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3月2日东莞市X区X路X号鸿兴胶管批发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11、中山市X乡分局对中山市X村X街广溢模具五金材料店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现场提取两枚指纹、一支黑色手电筒。

12、中山市X乡分局对中山市X村荣发粮油杂货行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现场提取马蹄爽罐、红牛罐各一个。

13、中山市X乡分局对中山市X镇X街X号俊记日用品批发商行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现场遗留两把西某,从其中一把刀面上提取指纹两枚。

14、中山市X区分局对中山市X区森益木业行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现场提取烟头两个、足迹一枚。

15、中山市X区分局对中山市X区X街益惠百货商场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商场被抢劫、翻某,现场提取红牛饮料罐两个,从其中一个提取指纹一枚。

16、中山市X区分局对中山市X村X路“庆丰装饰”商铺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现场提取塑料袋一个,从塑料袋上提取指纹一枚。

17、中山市X区分局对中山市X区X路长江五金电器商行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1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18、四会市公安局作出的四公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14日四会市X村委德宝饲料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19、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南公刑技痕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14日南海区X区X号佳事得小卖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0、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19日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成兴抛光磨料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1、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19日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某联达周某金水电批发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2、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南海区X镇甘蕉科迪五金电器服务部被盗窃、翻某的情况。

23、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南海区X村X街X号百货商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4、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南海区X镇X路X号常达五金电器经营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5、佛山市X区公安局作出的佛公南勘字[2005](略)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南海区X村祥顺购销部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6、佛山市X区X镇和顺红中五金电器装饰材料店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该店被抢劫、翻某的情况。

27、佛山市X区X镇和顺粮所粮店(和顺粮油购销部)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该店被盗窃、翻某的情况。

28、佛山市X区X镇和顺真成文具店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该店被盗窃、翻某的情况。

29、佛山市X区X镇和顺市场永发综合店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该店被盗窃、翻某的情况。

30、佛山市X区X镇和顺大明鞋业百货商行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5年2月23日该店被盗窃、翻某的情况。

(二)辨认笔录

1、被告人辨认同案犯、销赃人的情况

(1)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出同案犯杨某、肖某某、曾某、“阿锋”(肖某某)、肖某某以及向其收购手机的男子周某良、李某某。

(2)被告人曾某辨认出同案犯杨某、肖某某、刘某甲、“老毛”(肖某某)、肖某某以及向其收购手机的男子周某良。

(3)被告人杨某辨认出同案犯“老猫”(肖某某)、刘某甲、曾某、肖某某、肖某某以及向其收购手机的男子周某良。

(4)同案人肖某某辨认出同案犯杨某、刘某甲、曾某、“老猫”(肖某某)、肖某某。

(5)同案人肖某某辨认出同案犯“勇勇”(杨某)、“阿贵”(刘某甲)、“路子”(曾某)、肖某某、肖某某。

(6)同案人肖某某辨认出同案犯“老猫”或肖某某锋(肖某某)、“驴子”(曾某)、“查查”(刘某甲)、“勇勇”(杨某)。

(7)同案人周某良辨认出卖手机给他的男子杨某。

2、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及部分被抢劫财物的情况

(1)被害人傅伟良辨认出抢劫者杨某和被抢手机。

(2)被害人李某丁坚辨认出抢劫者刘某甲、肖某某、杨某和被抢手机。

(3)被害人罗某某辨认出抢劫者曾某、肖某某。

(4)被害人罗某辨认出抢劫者曾某、肖某某、肖某某和被抢手机。

(5)被害人罗某辉辨认出被抢手机。

(6)被害人汤某庚辨认出抢劫者肖某某、肖某某、杨某、曾某、刘某甲和被抢手机。

(7)被害人汤某辛辨认出抢劫者刘某甲、肖某某、肖某某、杨某。

(8)被害人汤某癸辨认出抢劫者刘某甲、肖某某。

(9)被害人汤某壬辨认出抢劫者肖某某、刘某甲、杨某、肖某某、曾某和被抢手机。

(10)被害人魏文建辨认出被抢手机。

(11)被害人邓存周某认出抢劫者曾某、杨某、刘某甲。

(12)被害人贾某辨认出抢劫者杨某。

(13)被害人官有浓辨认出抢劫者刘某甲。

(14)被害人庄某弟、庄某、庄某某辨认出抢劫者刘某甲、杨某。

3、被告人辩认作案地点

(1)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辨认出中山市X镇广溢模具五金材料店、中山市X镇白石荣发粮油店、中山市X乡市场俊记日用品批发部等作案地点。

(2)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辨认出广州市X区X街至佳橡胶总汇商铺、黄某区X路X号依利达包装器材公司等作案地点。

(3)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辨认出佛山市X区里水、和顺等地作案地点。

(4)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辨认出从化市等地作案地点。

4、被告人辩认作案工具

(1)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辨认出作案工具粤B·(略)本田小轿车及刀、斧某物品。

(2)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曾某辨认出作案工具及赃物:粤A·(略)本田小轿车、刀、手电筒、手机等物品。

(三)鉴定结论

1、价格鉴定结论

(1)广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埔价鉴[2005]133-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广州市X区依利达包装器材公司等四家店铺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略)元。

(2)四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四价鉴证字[2005]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四会市德宝饲料店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1080元。

(3)中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中价鉴字[2005]1016、1020、1021、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中山市森益木业店等五家店铺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略)元。

(4)从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穗从鉴(赃)[2005]69-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从化市芝林购销部等五家店铺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略)元。

(5)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东价鉴字[2005](略)号等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东莞市鸿兴胶管批发部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420元。

(6)佛山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南价认鉴字(2005)(略)号等价格鉴定结论。证明佛山市X区佳事得小卖部等多家店铺被抢劫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略)。78元。

2、痕迹鉴定结论

(1)广东省中山市X乡分局作出的山安(三乡)刑技痕鉴字[2005]第X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中山市X镇荣发粮油店现场“红牛”饮料罐上的指印是杨某左手中指所留。

(2)广东省中山市X区分局作出的山安(东区)刑技痕鉴字[2005]第X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中山市X区庆丰装饰店现场包利是封的胶袋的表面的指印是杨某右手拇指所留。

(3)广东省中山市X区分局作出的山安(东区)刑技痕鉴字[2005]第X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中山市X区益惠百货商场现场“红牛”饮料罐侧面的指印是杨某左手拇指所留。

3、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莞公刑技法活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鸿兴胶管批发部的汤某壬的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搜查笔录、扣某、发还、处理物品清单

1、证明从周某良处扣某13部手机及摩托车等物品;发还给周某良一部手机及其余物品。

2、证明从肖某某处扣某皖A·(略)雅阁小汽车一辆、手机两部、西某、手电筒等工具一批。

3、证明翁源县公安局移交某南海分局砍刀、斧某、螺丝刀、手电筒等工具一批。

4、证明发还给李某丁坚、罗某、罗某辉、傅伟良、汤某庚、汤某壬、魏文建手机各一部,合计7部手机。

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交某从化市公安局13项物品。

6、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理涉案物品清单。

(五)抓获经过、起赃经过

1、证明2005年3月2日10时许,抓获周某良、李某某,起回12部手机;3月3日凌晨3时许,抓获杨某、肖某某、肖某某、刘某甲、曾某、肖某某,扣某皖A·(略)本田小汽车及铁钎、刀具等作案工具一批。

2、2005年2月25日凌晨4时10分,翁源县公安局翁城派出所接到陈某球、梅建国报某,后该所在离韶关10公里处发现涉案车辆粤B·(略)小汽车,在该车上发现刀斧、手电筒等物品一批。

(六)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指控的一致。

对于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杨某均在法庭上提出指控的第26宗抢劫犯罪中,所抢劫人民币只有几千元,并非指控的(略)元的辩解意见。经查,2005年3月2日凌晨6时10分许,被害人汤某庚、汤某辛、汤某壬等(系东莞市X区鸿兴胶管批发部的老板、家属、员工)被六名男子撬门持刀入内抢走其批发部储备金人民币(略)元、个人钱包内人民币4800元的情况,各被害人的陈某清楚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合理、可信,并不存在被害人故意虚报某可能;本案中三被告人对具体抢劫数额没有供述也有其合理性:是在夜晚、多人参与抢劫、并不能排除其他同案人私占的可能。故三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刘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曾某参与抢劫26次,数额为人民币395,656.78元、港币35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抢劫23次,数额为人民币341,086.78元、港币35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抢劫22次,数额为人民币307,068。78元、港币3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刘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183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均参与5次撬门盗窃,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在犯抢劫罪同时,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某远

人民陪审员胡玮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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