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9。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显刚,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X镇浪子口。机构代码证号x。

法定代表人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9元,减半收取4629.50元,由原告湖南五强溪库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德河

审判员颜征海

审判员张德进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辉(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