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韦某甲 ̄佳达运输财损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东兰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壮族,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壮族,下岗职工,住(略)。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远业,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乙,男,成年人,壮族,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X乡塘区安吉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韦某甲、覃某某与被告韦某乙、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甲、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远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乙、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甲、覃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在东兰县X路(海事处路口)建成一栋四层半的钢筋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200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韦某乙驾驶车号为桂x的卡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坏了海事处的柱头,并直接撞击了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特别是二楼两边垂直柱子挑梁伸出之墙面受到冲击后,出现多条裂缝。事发后,东兰县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原告与被告韦某乙协商解决未果,于2009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2010年1月29日原告撤诉。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到东兰县建设局进行修复工程造价预算,当日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审核,该修复工程造价为8772.49元。被告韦某乙驾驶的桂x号车辆已挂靠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而且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已为该车辆投了财产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受损修复工程费8772.49元、鉴定费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建成情况;2、韦某领的问话笔录1份,用以证明2009年2月9日韦某乙驾驶大卡车(车号为桂x号)在倒车时撞击原告房屋的过程;3、相片6张,用以证明原告房屋被撞击后出现裂缝的事实;4、工程造价表1份,用以证明修复明细价格表;5、工程价格认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房屋工程修复价格为8772.49元;6、估价发票1份,用以证明评估修复价格费用为100元。

被告韦某乙及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乙及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韦某甲、覃某某的房屋受损是否与被告韦某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观本案的事实,被告韦某乙驾驶的桂x号卡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坏了东兰海事处的柱头,并直接冲击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多条裂缝。原告的房屋受损是被告韦某乙倒车不慎的行为所致,据此,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韦某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被告韦某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乙所驾驶的桂x号车辆是挂靠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的营运与收益为被告韦某乙所有,故被告韦某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广西南宁佳达运输有限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房屋受损修复工程费用,已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审核,修复工程造价为8772.49元,被告韦某乙应按修复工程造价8772.49元及将评估价格费用100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乙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韦某甲、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872.49元。如被告韦某乙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驳回原告韦某甲、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覃某

审判员覃某伟

审判员黄某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运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