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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辉军,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现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于200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能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军、被告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在衡阳市原江东区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婚生男孩蒋某由被告蒋某某直接抚养,现因被告无抚养小孩能力,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现将小孩蒋某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理由属实,小孩蒋某变更由原告抚养,我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蒋某。1997年9月16日在原江东区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所生男孩蒋某由被告直接抚养,现因被告无职业,抚养小孩较困难,不利于小孩学习健康成长,原告起诉变更蒋某的抚养关系,被告也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男孩蒋某从2009年9月起由原告邓某某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今后的一切抚养费用,直至小孩成年时止;

二、本案受理费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能发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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