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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原告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贺艺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喻某某诉称:1998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洁,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洁。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另查明:双方婚后的共同南产有双方在经营家俱店期间的库存商品价值x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台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洁由被告周某抚养,原告除以共同南产中的库存家俱折抵小孩抚养费外,另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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