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鲁某和李某甲盗窃、郭某和曹某收购赃物案

时间:2003-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原刑初字第137号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曾用名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9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3年5月26日被拘留,2003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甲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肓,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3年6月2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护某,男,1966年8月

14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3年5月26日被拘留,2003年6月8日被逮捕,200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3年5月26日被拘留,2003年6月8日被逮捕,200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和李某甲犯盗窃罪、郭某和曹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巧丽,被告人鲁某、李某甲、郭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鲁某伙同李某甲跳墙进入本村村民鲁某家院里将栓牛屋的门锁撬开,盗走一大一小两头深红色的牛,价值2700元。后二被告人连夜将牛牵到陡门乡X村南边,在事先与郭某、曹某通谋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和曹某。郭某和曹某购买后杀掉卖肉。案发后,李某甲、郭某、曹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2700元。李某甲于2003年6月20日自动到原阳县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交某、领款条、投案情况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李某甲犯盗窃罪成立,但指控郭某、曹某犯收购赃物罪定性不当。被告人鲁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曹某事先与鲁某通谋,在鲁某和李某甲将牛盗走后随即接应予以收购,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鲁某、李某甲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郭某、曹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盗窃数额虽然较大,但属累犯,可视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鲁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2006年5月25日止。李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的第某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冷红月

审判员宋修德

审判员陈发领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