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X乡X村关山口组X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系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X乡X村关山口组X号。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3月2日进行了调解,某某某与某某某于1996年3月相识并于1996年10月5日在长沙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月14日共同生育一女名杨妗宇。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某某某陈述所欠债务有:1999年4月欠妹妹杨某3700元,欠曹某3000元,欠某某某外婆1000元,欠某某某4000元,欠赵二液化气灶具1200元,欠某某某690元工资,欠某某某2400元。被告某某某陈述债务有:欠某某某500元,欠某某某20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赵二500元,欠某某某5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某某某200元,欠某某某4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某某某30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某某某800元,欠某某某500元,欠某某某500元,欠某某某800元,欠某某某1000元,欠摩托店2500元,欠王某某500元,欠黄某某1000元,欠吴某某600元,欠吴某500元,欠江某某500元,欠吴某某1000元,欠钟某某600元,欠江某某,欠日杂店5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由某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由某某某每年承担抚养费2500元直至杨某独立生活之日止,该抚养费于每年的农历小年前付清。
三、某某某每年寒假、暑假可各探视杨颂一次,但探视前需告知原告某某某。
四、各人经手债权归各自所有,各人所陈述债务归各自偿还,其他各人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伟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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