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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与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张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淡某某,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河南三贤(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与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1992年3月1日,原告张某甲、马某某为女儿张某乙在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期限为1992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每月缴费20元,期满领取婚嫁金9045元。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但保险期满后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保险金。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9045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身份证三份,用于证明三原告的身份。

证据2:子女婚嫁保险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且保险费交至2010年2月,保险期届满后,被告应支付三原告保险金9045元的事实;

证据3:工资表及证言一份,用于证明马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辩称,婚嫁保险合同成立,原告的保险费仅交至2006年12月,之后未交,造成保单失效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承担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保单信息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保险费交至2006年12月,自2007年1月起欠费,保险失效责任在原告。

法庭依职权对马某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投保子女婚嫁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交纳足额的保险费,且马某作为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的保险营销代理人,多次向原告代收保险费,后转交于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庭审质证及法庭依职权对马某的调查笔录,证明马某系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的营销代理人。被告提供的证据系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内部出具,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系原告张某甲、马某某之女。1992年3月1日,原告张某甲、马某某作为投保人,为女儿张某乙向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月缴费为20元,缴费期限自1992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保险期届满领款婚嫁金金额9045元。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缴纳保险费至2010年2月28日,在交纳保险费期间,自2000年起该保险费均由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的营销代理人马某代收,后再转交于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但现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只认可三原告交纳保险费至2006年12月,以保险合同失效为由,拒绝支付三原告交纳保险费在保险期届满后的子女婚嫁保险金。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9045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与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签订子女婚嫁金保险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期届满后,被告应向三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子女婚嫁保险金。被告辩称三原告仅将保险费交纳至2006年12月,之后未再交付,造成保险单失效其责任在原告,被告不承担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的保险营销代理人一直代收三原告的保险费,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该行为使三原告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对在其所交纳的保险费有代收的权利,是履行保险公司的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三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子女婚嫁保险金9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海洪泽

审判员张松

人民陪审员杨训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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