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玉溪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苹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第三人对被告为李某山颁发城关集建(菜元)字第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李某治颁发城关集建(菜元)字第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而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之中,这两个土地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秦凤春
人民陪审员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王某俊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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