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钢材交易市场A207-A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合计1920元,由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海键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缪语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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