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1998年12月27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负案在(略),2010年9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2010年9月1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伟、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谢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携带铁棍、水果刀骑摩托车窜至省道1843线衡东县X镇X路段伺机抢劫。当湘潭县X镇司机赵某乙、赵某某驾驶一台东风货车经过该路段时,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该车拦下,谢某某持铁棍打烂该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并用铁棍打了赵某乙,威逼赵某乙下车,被告人赵某甲又用石头对赵某乙进行威胁。刘某某持水果刀逼赵某某将其拖下车,并砍伤其左手,赵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刘某某从赵某某身上搜出现金60元后爬上驾驶室,抢走装有现金460元和2部手机的提包。随后被告人一伙(略)离现场。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同案犯谢某某、赵某某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4)书证;(5)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同谢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携带铁棍、水果刀骑摩托车窜至省道1843线衡东县X镇X路段伺机抢劫。当湘潭县X镇司机赵某乙、赵某某驾驶一台东风货车经过该路段时,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该车拦下,谢某某持铁棍打烂该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并用铁棍打了赵某乙,威逼赵某乙下车,被告人赵某甲又用石头对赵某乙进行威胁。刘某某持水果刀逼赵某某将其拖下车,并砍伤其左手,赵某某对赵某某拳打脚踢,刘某某从赵某某身上搜出现金60元后爬上驾驶室,抢走装有现金460元和2部手机的提包。随后被告人一伙(略)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乙陈述;同案犯谢某某、赵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2013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威

人民陪审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袁云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小丽

撰稿:宋威;校对:陈小丽;印13份;2010年2月12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