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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项民初字第0873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一九八一年十一月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四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八月举行结婚仪式,二00八年二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儿子。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二00四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同年八月举行结婚仪式,二00五年六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玉。二00八年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自二00八年二月分居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儿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引起纠纷,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合好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冰

审判员胡长河

审判员田艳伟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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