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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91 号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喻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喻某乙,男,武冈市老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红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廖某某诉称: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6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一直住在原告家。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3月13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不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6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一直住在原告家。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3月13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原告廖某某给予被告李某某经济帮助款2000元,此款于2009年4月24日付清。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红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戴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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