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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42号起诉书诉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舞阳县X镇人,现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5月3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郑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董超南、靳超阳、王志敏(均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垭口“银庄”休闲会馆KTV大厅门口与高X等人发生争执后,手持棍棒将高X、王XX二人打成轻伤,同时将院内停放的两辆小轿车砸坏,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董超南、靳超阳、王志敏(均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垭口“银庄”休闲会馆KTV大厅门口与高X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见状便手持棍棒将高X及前来拉架的王XX二人打成轻伤,将张XX打成轻微伤,同时将院内停放的两辆小轿车砸坏。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董超南在归案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XX30万元、高X20万元,二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他同案犯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8年1月5日晚,我在垭口“银庄”KTV二楼找到董超南,进屋时,见超南、彭涛、杨鹏、还有一个小孩,我们五人就坐在那儿喝酒,喝完酒后,他们四个先下去,我在楼上打电话,我听见楼下有人吵架,我就赶紧下楼,我见董超南光着背,正在和几个人撕扯,其中有一个孩我认识叫高X,我就上去拉他们,问是咋回事,高X说:你别管了,声音很大。见我上前拉,打超南的那一群孩中有几个孩上来拉住我打我,我也就用脚和拳头朝他们身上打,当时场面很乱,也不知道咋着就过来一帮人拿着洋镐把打高X他们,不知谁顺手给了我一个洋镐把,我们拿洋镐把打,当时我记得我是朝墙角那人打了一棍,看见那孩身上有伤,我怕把事弄大了,我就不敢打了,见身边有一辆捷达车,我就朝车的侧边的玻璃上打了几下,说:别打了,都受伤了。也没有人听我的,我就把洋镐把一扔开着车走了。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董超南供述:1月5日晚,我在银庄因锁事与高X发生争执,后来打了起来,我们这边有小强、志伟、杨鹏,对方有六七个人,打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后来我开车走了。当晚,郑某也与我们在银庄唱歌了。

2、同案犯王志敏供述:2008年1月5日,我朋友邵某过生日。当天晚上8点多,我们几个朋友在垭口“银庄”KTV一楼一个大包间内喝酒唱歌,当时包间内有我、邵某、王刚(王培)、刘钢、张波、樊志文(二文)、靳超阳(小色)、曹伟胜﹝狗胜﹞﹑王栋﹑李少先﹑陈静﹝女﹞。还有两个男人年龄比较大,我不认识。还有几个女孩也不认识。过了一会,彭涛推开门进来把王刚﹑邵某两人叫出去了。又玩了会我朋友张波想回去,我就打的把他送到了朱兰极速网吧。刚到网吧门口,彭涛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回“银庄”。到“银庄”KTV门口,我看见董超南光着上身在那站着。彭涛、杨鹏、郑某、强、刘钢、靳超阳、曹伟胜、邵某、王刚、王栋、樊志文、帅,也都在院里站着。当时,院里站了好多人。我看见有不少人手里还掂着洋镐把、警棍。我问彭涛是咋回事,彭涛指着一个人说他打超南了。我一看这个人头上都是血,在地上躺着。看着可胖,有30多岁,身穿黑色夹克。这时,彭涛又说:“谁还有家伙”刘钢说:“俺车上还有!”然后,手里没有棍的人都跑到车上去拿棍了。我在车上找了个警棍。后又被彭涛夺去。我们的人分成了两拨,彭涛的朋友有两三个人去打头上流血的男人,其余的人去打穿警服的男人。我也挤上去打这个男的,但人太多了,我没挤进去。那个受伤的男人又被打倒在地。穿警服的人冲出了包围向外面跑。这些打人的人就开始撵。杨鹏跑过来说:“赶紧走吧,他们报警了。”我们就上了三辆车。我、刘钢、王刚、邵某、樊志文、曹伟胜、靳超阳、王栋我们几个坐一辆车。董超南说去柏龙皓苑集合,说完就走了。走到朱兰桥西头时我把六根洋镐把扔到桥下的水里后,我们又开车到极速网吧。

3、同案犯刘钢供述:我和几个朋友在银庄唱歌,同去的有海带、李少先和他老婆及他老婆的两个女友、小乐(王志敏)、二文(樊志文)、小色(靳朝阳)、邵某我们共十二个人。后来大约十点左右,我出去打了一、二十分钟的电话回屋内,发现我们的人都走了,我就出去了,走到大厅后看到外面停车场有人在打架,因为有灯光,所以看的比较清楚,我先看到董超南光背在停车场院内骂,手里也没有拿东西,郑某、杨鹏也在帮忙骂,对方有四个人在和他们对骂,对骂的四个人中有个穿武警制服的。我刚下来时他们双方在停车场那里互相吵骂,彭涛领了三四个人也出去帮董超南骂,紧接着彭涛喊着兄弟们抄家伙打他,之后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拿来了像洋镐把之类的木棍开始朝穿武警衣服的人打去。我看到拿木棍的有彭涛、郑某、还有跟着彭涛一块过来的人。紧接着小乐、小色、邵某、二文他们四个人也拿着同样的木棍过来去打穿武警制服的人,打了有四、五分钟就结束了。彭涛说兄弟们撤,我看见他们开着两辆车走了,有一辆董超南的奔驰车,有一辆本田吉普车。他们走之后,我看见穿武警制服的人和一个穿夹克袄的大个子胖胖的男人受伤了,看着伤的不轻。他们打架时我在大厅门口站,后来站在上边的停车场旁边看,因为当时我喝晕了,也没有上前边去。双方打架时我看见杨鹏和超南在那骂,没看见他们俩拿东西打人。我也参与打架了,也拿棍子了,但没有打人。

4、同案犯刘彦贵(又名彭某)供述: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董超南的一个朋友在银庄过生日……我们大概喝到晚上十点多,我正在结账时,我听见外边吵吵,接着看到超南脸上一脸血,还有一群孩拿着洋镐把打一个穿军装的人……我没参与打架,打架的人我也不认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XX陈述:2008年元月5日晚,在银庄歌舞厅因拉架被一群孩追打,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棍,其中一个孩光着上身,手里拿着木棍在打另一个人,后其被打晕的事实。

2、被害人高X陈述:2008年元月X号晚上跟几个朋友到垭口银庄歌厅唱歌,出来时与董超南发生冲突,董超男就冲过来朝我左脸上打一拳,他身边站的六、七个人跟着他就冲我们过来,当时张XX就站在我的旁边,我们当时就被他们弄倒,我正好倒在董超男的车前门位置,他们一群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挣扎着朝车尾方向跑,我退到车尾位置时感觉头上被什么硬物打了一下,当时我都头晕了,他们还在打我,这时候我也不知道他们那群人从哪里拿出来的木棍,我看木棍象羊镐把的样子,几乎每人一把,拿着往我身上打,当时我脸上流着血,眼也被打伤了,我模糊的看到王XX他们几个也在挨打,我看见打王XX的有个人还光着上身,我被他们打着往东北角退着,我退到东北角一个花池那就失去了知觉,后来我醒后就在医院了。董超男打我第一拳时他还穿一件深色的T恤衫,他打我一拳后我拉着他的上衣,我们一块倒地了,我还把他的上衣撕烂了,当时他上身就穿这一件上衣。我挨打后衣服也丢了,后来在舞钢大酒店后洗车棚那块找到了,里面放的七千元钱及一部诺基亚手机找不到了。

3、被害人张XX陈述:有一个人上去朝高X脸上打了一拳,那孩一打,跟他一起的五六个孩就一起上去打高X。然后王XX和我们就上去拉架,场面就变得很乱,最后好象又从楼上下来一拨儿人,跟这五六个人一起打我们,后来也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找的棍子,有十来根,像铁铲把那么粗,我在拉架的时候右眼被打成黑眼圈了,他们打完高X,我看高X身上都是血,王XX也受伤了,我们把他俩送医院了。那群人中有一个光着上身的人,他拿个棍子打高X了,他们把高X和王XX打的趴地上不动了才住手,他们才走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2008年1月5日晚上,邵某过生日,前去的人有刘钢、王志敏、靳朝阳、李少先、樊志文、还有六七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人,大概十点多钟的时候,在门口看到董超南、彭涛、郑某、杨鹏手里掂着木棍,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孩也掂着木棍,他们在“银庄”KTV门口东边墙角打人,王志敏手里没有掂东西,但他也在旁边帮忙打人。后来我看到一个穿武警制服的人在地上躺着,身上、头上都是血,打架的人乱跑乱喊,刘钢上了一辆红昌河车,王志敏、樊志文、邵某、靳朝阳、我、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孩上车了,刘钢把我们拉到了朱兰去了网吧,当时我看到车上有两个木棍,扔到朱兰桥了。

2、证人李XX、王XX证言:主要证实在08年元月5日晚,曾同王海带、邵某等人一起在“银庄”KTV唱歌,后王海带的白色捷达车被砸坏的事实,并证实听说是董超南等人砸的。

3、证人蒋X证言:证实在2008年1月5日晚上,其停放在“银庄”停车场的“丰田”车被砸坏了。

4、证人刘X证言:在银庄KTV唱完歌都晚上10点多了,听见外面有打架声,我看见和我一起的四个人被一群人打倒在地,打架的人都拿着木棍,其中一个没有穿上衣的男孩我认识他叫董超南,我看见他正拿着一个木棍打我的朋友,董超南他们大概有十几人,后来我报了警,王XX、高X伤的比较严重,张XX、张大伟、王国梁也受伤了。

5、证人黄X证言:晚9点多,高X给王XX打电话叫俺去垭口旭东假日酒店银庄歌厅唱歌,于是我们几个都去了。到11点多,我们几个战友来到歌厅外的院子里,高X去结账,我听见有个孩在说高X的声音太大了,双方吵了起来。这时我见外面有十几个孩,其中就有董超南,他们上来围住高X就拳打脚踢,王XX因为和高X一起,所以也挨打了,我一看王XX挨打了就上去拉架。这时这群孩已经把高X和王XX围到了歌厅门外左侧的墙角处,我把王XX拉出来时高X已经坐到了墙角处,这群孩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的木棍在夯高X,王XX出人群后见高X还被围在人群里挨打,他又去救高X,结果又被围在了里面。我又进去拉王XX,这时有人照我脸上打了一拳,几个孩拦住了我……打了有四五分钟,他们是用木棍夯的,打了之后他们好像开了三辆车走了……这些人在打高X的时候,还把一辆白色捷达车夯烂了;高X和王XX伤的都比较严重。

6、证人张XX证言:……我听见外面像打架,我就下车了看见五六个人围着王XX打,那些人手里都拿着一米左右长的棍子往王XX身上头上夯,王XX在地上躺着,王国良也在那边护着王XX的头,我跑过去,打人的那些人就开始散开跑了,王XX躺在地上不动了,头上身上都是血,我一看就赶紧叫人把王XX抬上车,送到了职工医院。对方有十来人参与打架,都是二十来岁的小孩,大部分都拿着棍子。

7、证人顾XX证言:我和王XX、尚军立、赵海、王XX的弟弟一起去了银庄x房唱歌,到那后王XX的朋友还有七八位,我都不认识。最后结束时,赵海喝醉了,我扶他走在后面,走到门口时我听见外面乱喊,看见有很多人在打群架,当时很乱,我也找不到和我一起的那几个朋友了,我就赶紧拉住赵海出去打的去了赵海家,我打电话问尚军立情况才知道王XX被人打伤了,不知道是什么人打的。后来听说是王XX的朋友与人发生冲突打起来,王XX劝架时被人打伤了。

8、证人张XX证言:我看见高X在门口和一个年青孩在说话,那孩穿黑色T恤,后边还站十几个孩,我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说着那孩照高X脸上打一拳,高X还手打那孩一下,刚还了手,那年轻孩后面的几个年轻孩都上来打高X,朝高X拳打脚踢,有二三个拿着凳子朝高X头上打,高X被打倒在地,我和张XX赶紧上前拉高X,还没拉着我被几个年轻孩用脚踢倒在地,张XX也被他们跺倒在地,然后,我听见他们有人喊拿家伙,我又上去拉高X,他满脸是血,我刚上前又被人跺倒在地,我刚站起来我看他们中有一些人从下面院子车上拿着镐把棍过来了,我又一次上前拉高X,我后脑勺被打了一棍,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又从楼上陆续下来十几个年轻孩,我又去拉高X,发现一群年轻孩围着高X拳打脚踢,有的拿着镐把棍打,乱打,高X在地上躺着,王XX说让打110,过来五六个孩有的拿镐把、有的没拿,照着我和王XX、头上身上乱打,我俩都被打倒在地。

9、证人王XX证言:我门七八个人在那个歌厅唱歌,唱完后我们从歌厅出来,在歌厅门口我看见十几个年轻孩在打我哥的一个朋友高X,我哥上去劝打高X的人,这些人也上去打我哥,一会这十几个年轻孩不知从哪弄的每人手里拿根一头粗一头细的木棒,有1米左右长短,他们把高X打倒在地,还追着打我哥,他们用木棒打我哥的头上、身上,我哥的头上手上被打流血了,我上前护我哥时他们也用木棒打我的头,还有胳膊上腿上,我哥被这十几个人打倒在地,后来我哥的朋友和我把我哥送到了职工医院。

10、证人尚XX证言:……我看见有一二十个年轻孩掂着棍子打高X,王XX上去护高X,那群孩上去就把王XX打倒了,打倒之后,一群人对他拳打脚踢,还用棍子往王XX、高X头上、身上夯,没几分钟王XX、高X头上、脸上都是血。

11、证人赵X证言:主要证实知道王XX和高X在1月5日晚上在银庄被人打伤住进医院的事实。

12、证人刘X证言:……我看见董超南、彭涛、郑某等十来人正在拳打脚踢刘东领来的人,其中一人还拿着凳子砸刘东领来的人,之后就被会所的保安拉开了,董超南和彭涛说:“拿东西”,他们一伙人就到一辆红色昌河车里拿东西,有钢管、棍等,那伙人和董超南、彭涛一块用这些东西打刘东领来的人,其中刘东领来的一个穿武警服的人上前拦了一下,董超南一伙人又对穿武警服的人头上、身上猛打了几分钟,郑某还拿着棍把会所客人的两辆车的玻璃打烂了,车身及车保险杠被砸了。

13、证人丁X证言:看见董超南、彭涛还有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棍棒之类的东西,正追一个穿军装的人,他们追着打着,最后追上之后就用棍棒朝那人头上身上乱打,那个人被打倒之后,那些人又朝穿军装的人身上及腿上用棍棒乱打了一会,我一看就赶紧报警,董超南和彭涛及那群人就开车跑了。当时董超南、彭涛手里拿的有棍棒之类的东西,他俩用棍棒及拳腿朝那人身上、头上乱打。

14、证人刘X证言:我看见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在打一个人,之后那些人又用棍,还有一个人拿着砖围着一个穿武警服的人打,穿武警服的人跑了,那些人又追上他朝他头上身上乱打,并还把客人的两辆车的玻璃、车身给砸了,后来那些人开车跑了……我只认识打架中的一个人叫超南,姓啥我不知道,20多岁。

15、证人周XX证言:我不认识那些人,只是听到现场的一个人在跟另一个人打电话说是他和超南哥挨打了,像是在叫人来。之后挨打的那伙人中跑出来一个人,结果跑到银庄下面的石子地上时,又被几个人追上,那几个人用棍棒朝那人身上乱打,打了一会,人多的那伙人就开车跑了,我记得他们开了三辆车,一辆黑色的,一辆白色的,一辆昌河车。

16、证人文XX证言:我看见有五六个人在会所门口东边在打一个男子,有三十多岁,穿便衣,之后又过来两三个人拿着木棍,这几个人把木棍发给正在打架的人,另一个穿便衣的人过来拉架,这十来个人又打拉架的人,接着一个穿武警服的人来拉架,这伙人又朝穿武警服的人乱夯,其中一个高个子的人掂着木棍把两辆车的玻璃、车身给砸烂了。随后,穿武警服的人往停车场跑去,这伙人拿着棍棒就追穿武警服的人,追上后又朝穿武警服的人乱夯、乱打,后来这伙人就开车跑了。

17、证人吴XX证言:我和周二辉在会所门口当保安,管理一些停放的车辆。昨晚10点多,我在大门口保安室,周二辉在停车场,我出保安室看见银庄KTV小院出来一个穿武警服的人,他后面还跟着四五个人手里拿着木棍追这个穿武警服的人,穿武警服的人刚跑到停车场上,就被那几个人追上了,那些人朝穿武警服的人乱夯、乱打,后来我听见有人喊彭涛赶紧走,随后我看见这伙人开了两辆车跑了,一辆黑色轿车,一辆红色昌河车,车牌号都没看清……打架时我听见有人喊彭涛,我听人说打架的还有董超南,我看见穿武警服的人头受伤了,身上也有血。

18、证人石X证言:当晚10点多,当时我看见大厅门口的小停车场上有十五、六个人在那打架,其中五、六个人在打一个人,打人的五、六个人的身后还站着五、六个人,是一会过来一个一会过来一个,在打那个人,打人的这些人有的手里拿着木棍,挨打的那个人身边也站着三、四个人,一直在拉打人的那些人不让再打,拉架的一个人好象是军人……这个军人说舞钢的治安太乱了,应该抓几个人,刚说完那个叫超男的孩就领着五、六个孩打那个军人,这些人都拿着木棍,打那个军人的时候,那个军人就往停车场外边跑,超男他们打那个军人时把一辆白色捷达车的玻璃砸烂了,把一辆黑色丰田车砸了。

19、证人孟XX证言:2008年1月5日晚上10来点,我看见银庄KTV正门东边墙角围了一群人,有十来多个人手里掂木棍在打三个人,这群人乱夯这三个人,这三个人有两个穿便服,一个穿武警制服,穿武警制服的人抱着头从这群人中跑出来,这十来个人掂木棍就追穿武警制服的人,穿武警制服的人跑出银庄KTV小院大门往南30米左右,掂棍的十来个追上把他摁倒,掂棍的人乱夯穿武警制服的人,紧接着这群人夯完穿武警制服的人就跑了,在墙角被打倒的穿便衣的两个人过来把穿武警制服的人扶到车上走了。

四、现场勘验笔录:

“银庄”休闲会馆门口南侧停放一辆银白色轿车(豫x),该车头北尾南,左后车门、车后窗玻璃破损,在该车东侧2米处花带里有一片状(20㎝×25㎝)血迹(用棉签擦拭转移提取)。在该车南侧10米处停放一黑色丰田轿车(豫x),该车头西尾东,车后窗玻璃破损,车尾左侧保险杠破损。

勘验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打架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花带血迹照片、被砸轿车照片。

五、物证:从现场调取木棒3根(木棒上带有点状血迹),一根完整,两根残缺。

六、鉴定结论:伤者王XX、高X为轻伤;伤者张XX为轻微伤。

七、舞钢市公安局刑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八、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董超南、靳超阳、邵某、刘钢、樊志文、王志敏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刑。

九、董超南赔偿王XX、高X的协议:董超南一次性赔偿高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一次性赔偿王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高X、王XX不再追究董超南、靳超阳、邵某、刘钢、樊志文、王志敏及与此事相关人员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跃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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