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双,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盗窃犯罪,2007年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3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9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河南省固始县X镇盗窃作案37起,盗窃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术友、黄义远、姜敏、郭干宣、岳孝珍、刘志刚、黄海堂、程应琴、马国荣黄明耀、黄明震、黄国启、陈艳家、王琴家、黄传明、奚启辉、童群、丁某彬、李开珍、刘杰、蔡炳轩、马万凤、陈英、肖传洋、李朝芳、方新堂、黄永琴、于家庆、程国荣、王传会、卢新川、张传荣、孟献伟、肖传辉、柳其运、霍海侠、李华珍、李家才、王礼英、高学田、房志祥、肖家玉、李照显、王秀丽、任广保、翁孝荣、刘阳亚、汤友良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走该村移民王术友家水泵一台,盗窃价值300元。

2.200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走该村移民黄义远家水泵一台,价值240元;盗窃村民姜敏家母鸡2只,价值260元;盗窃郭干宣家母鸡1只,价值100元;盗窃村民岳孝珍家母鸡1只,价值150元。

3、2008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采取撬门别锁手段,盗走该村移民刘志刚家水泵一台,价值240元。

4、200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黄海堂家母鸡2只,价值240元;同日夜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盗窃该村移民程应琴家母鸡3只,价值260元;同日夜又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马国荣家,盗窃母鸡3只,价值260元。

5、200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黄明耀家母鸡10只,价值680元。

6、2008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黄明震家母鸡2只,价值150元。

7、2008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黄国启家母鸡2只,价值170元。

8、200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陈艳家水泵一台,价值260元。

9、200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王琴家母鸡5只,价值500元。

10、200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工业园区黄传明柳编厂,采取撬门别锁手段,盗窃院内水泵一台,价值300元。

11、2008年12月一天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奚启辉家母鸡2只,价值100元。

12、2008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取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童群家母鸡5只,价值300元。

13、2008年12月份上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丁某彬家母鸡3只,价值250元。

14、200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李开珍家母鸡1只,价值120元;同日夜,又窜至该乡X村,盗窃该村移民刘杰家水泵一台,价值260元。

15、200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蔡炳轩家母鸡3只,价值200元。

16、2008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马万凤、陈英家母鸡共14只,价值650元。

17、200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肖传洋家母鸡4只,价值270元。

18、200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李朝芳家母鸡2只、公鸡1只,价值200元。

19、2008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常岗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方新堂、黄永琴家母鸡7只,价值500元。

20、2008年12月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于家庆家母鸡5只,价值400元。

21、2009年1月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程国荣家母鸡7只,价值420元。

22、2009年1月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北队,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王传会家母鸡6只,价值400元。

23、2009年1月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卢新川家母鸡1只,价值70元。

24、2009年1月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建淮新工业园区,顺手牵羊,盗窃该园区张传荣家母鸡6只,价值400元。

25、200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开发街孟献伟家,顺手牵羊,盗窃水泵一台,价值320元。

26、200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肖传辉家母鸡3只,价值160元。

27、200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村移民柳其运家母鸡3只,价值100元。

28、200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霍海侠家母鸡5只,价值300元。

29、2009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李华珍家母鸡8只,价值800元。

30、2009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该移民李家才家公鸡1只,价值85元。

31、2009年2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王礼英家母鸡7只,价值400元。

32、2009年2月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街,顺手牵羊,盗窃村民高学田家母鸡4只,价值180元。

33、2009年2月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房志祥、肖家玉家母鸡6只,价值370元。

34、2009年2月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李照显家母鸡2只,价值100元。

35、200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黄郢移民点,顺手牵羊,盗窃移民王秀丽家母鸡3只,价值200元。

36、2009年2月2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建淮新工业园区任广保柳编厂院内,采取撬门别锁手段,盗窃任广保家母鸡4只,价值400元。

37、2009年2月2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三河尖镇X村,顺手牵羊,盗窃该村村民翁孝荣、刘阳亚、汤友良家母鸡共11只,价值7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术友、黄义远、姜敏、郭干宣、岳孝珍、刘志刚、黄海堂、程应琴、马国荣黄明耀、黄明震、黄国启、陈艳家、王琴家、黄传明、奚启辉、童群、丁某彬、李开珍、刘杰、蔡炳轩、马万凤、陈英、肖传洋、李朝芳、方新堂、黄永琴、于家庆、程国荣、王传会、卢新川、张传荣、孟献伟、肖传辉、柳其运、霍海侠、李华珍、李家才、王礼英、高学田、房志祥、肖家玉、李照显、王秀丽、任广保、翁孝荣、刘阳亚、汤友良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7)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帅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熊志强

审判员冯刚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齐建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