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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溆浦县桥江镇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住所地溆浦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中心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溆浦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敬某某,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全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与原告签订输液天轨60付,单价150元,于2009年4月23日接受使用。60个床头柜,每个420元,货于4月30日接受使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催收货款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口头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每个220元左右。被告要求退货,如果双方能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约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协议:原告向某告提供ABS床头柜(x型)60个,单价420元;输液天轨60付,单价150元。货款共计x元,货到后付35%,余款于2010年12月前付清。输液天轨已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使用。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收到60个床头柜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退货或另行协商价格。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发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床头柜60个,按每个210元结算;输液天轨60付,按每付150元结算。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于2009年6月12日前付给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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