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住所地溆浦县X镇。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该中心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溆浦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敬某某,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全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与原告签订输液天轨60付,单价150元,于2009年4月23日接受使用。60个床头柜,每个420元,货于4月30日接受使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催收货款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口头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每个220元左右。被告要求退货,如果双方能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约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协议:原告向某告提供ABS床头柜(x型)60个,单价420元;输液天轨60付,单价150元。货款共计x元,货到后付35%,余款于2010年12月前付清。输液天轨已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使用。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收到60个床头柜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退货或另行协商价格。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发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床头柜60个,按每个210元结算;输液天轨60付,按每付150元结算。溆浦县X镇中心医院于2009年6月12日前付给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邵阳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庚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德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