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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武冈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联合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修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杨礼担任记录,于2009年4月8日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7年9月,刘某甲与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7日,按照农村习俗过门成亲。同年2月25日,俩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夫妻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甲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返还婚前嫁妆。

被告刘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刘某乙不同意离婚。若刘某甲执意离婚,则应返还彩礼x元;为办理结婚事宜,刘某乙借刘某生5000元,借林践4000元,借蒋延泉3000元,共计x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2日,刘某甲与刘某乙经人介绍在武冈市X镇X村见面相识。同年9月5日,俩人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7日,俩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2月25日,俩人在武冈市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相识到结婚,刘某乙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刘某甲彩礼。婚后,俩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

刘某甲置办了如下嫁妆:一张床、一张三门高柜、一张四方桌、一张圆桌、十条木凳子、一张写字台、一张梳妆台、一个火桶、一张电视柜、一台25英寸TCL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奇声牌电冰箱、一台消毒柜、一把电风扇、两套棉被等。上述嫁妆现在刘某乙家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原告刘某甲放弃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

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原告刘某甲退还被告刘某乙给付的彩礼5000元,此款限于2009年4月9日付清;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修军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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