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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温某某、张某某,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9月始被告人王某经手发放龙兴乡退休人员工资,其将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退休人员张XX(2004年2月份病故,家人未将此情况向单位说明)的工资,津贴总计x.4元代领冒领后占为己有。

2、2008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发放龙兴乡退休人员2008年8月份工资时,故意将实发工资总数涂改,多造支出x.9元将其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x.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辩称:退休人员张XX死亡王某不知道,转存两万元不一定是贪污,第二起是王某算错了,多出来的钱还放在乡政府的存折上。本案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经手发放龙兴乡退休人员工资,其将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退休人员张XX(2004年2月份病故,家人未将此情况向单位说明)的工资,津贴总计x.4元代领冒领后占为己有。

2008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发放龙兴乡退休人员2008年8月份工资时,故意将实发工资总数涂改,多造支出x.9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供述:

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我冒领退休人员张XX工资、津贴共计x.4元,我将该款据为己有。2006年9月由我经手发放工资时,小寨乡的一个叫张XX的退休人员,从我接手发工资到2008年12月份,他一直都没有来领过工资,一开始我也没有在意,后来我就问小寨乡其他人员,听说张XX已经死了。到2008年12月份,经区委决定,将原小寨乡12名退休人员工资全部转到龙王某风景区发放,张XX的工资转到龙王某风景区发放,在办理转交手续后,我把张x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津贴共计x.4元一直在潦河坡街X村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到今年的5月份,我看看没有人过问,就将我自己保管的公款现金2万元拿到潦河坡乡邮政储蓄所存了一份定期一年的存单,下余的8544.4元在潦河坡街X村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退休人员的工资是由卧龙区社保局按月拨付的,每次拨付的工资款到乡财所帐上,我就填写领取款申请表,找主管领导签批后,拿到乡财所,财所的财务人员给我开相应的现金支票,我在到银行将钱取出,给退休人员发放工资。工资发完后,我再把工资表拿到乡财所报账,乡财所冲减我的备用金(凭证科目暂付款)。张XX从来都没有来领取过工资,也没有人过问,我就把这笔钱取出占为己有。经我辨认,工资花名册XXX一栏中“已领”、“王某代”是我自己签的字。从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我一共领取张XX津贴、工资、增资其他费用总计x.4元。2009年10月份,龙兴乡对我的账目进行核查时,我让我丈夫的母亲(在乡里给我看孩子)以张XX的名字给我打了4张领取工资的条子,共计x.2元,准备在查账是拿出来应付。工资表在工资领取之后交到乡财所入账了,我手里没有原始资料,这x.2元是我估算的。我不认识张XX,他已经死亡,不可能领取工资,我就起了贪心,想把他的工资领出来据为己有,自己花。

2008年9月份,我造出8月份工资,先将工资总数错算为三万

零几元,实际当月28人共需发放三万零四十多元现金即可,因为当时报账需要财所会计中心统管会计处报账,印象着报账时他并不每页仔细核算,我认为有空可钻,就索性将合计数改为四万四千多元。将现金支票领出后,将多余的x.90元存在了我在七里园邮政所开设的存折中,今年三月份,我将这次工资表随同其他支出票据一百多万元一起报账,现钱已交组织。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王某公婆)证言

大概是今年十月份的时候,王某说账上有些手续不完善,让我帮她补几张条,当时落款写的是张XX,时间好像07、08、09年都有。

(2)、张XX(张XX的儿子)证言

2004年春节时(大概2月份),我父亲因心脏病在卫校住了两天院后,医治无效病故。他退休前是在原小寨乡水管所工作。当时因为我母亲不想让火化,所以没有多声张,对外说是他到广东打工失踪了,然后我们把父亲安葬在南召。我们连医疗费、丧葬费都没有要,工资也没领,就是想土葬。

(3)、高XX(龙兴乡副乡长)证言

龙兴乡政府的报账员是王某。具体负责乡政府日常开支及账务处理。龙兴乡退休人员中是否有一个叫张XX的,没有见过他,我只是在人事档案中知道从小寨乡转过来一个叫张XX的,他的退休金是由龙兴乡政府发放。王某在2007年上半对我说过一次张XX的工资没有人来领过。我当时对王某说:这个人我不认识,也联系不上,等我给乡领导汇报后再说。后来由于我分管的工作较多,忘记向乡领导汇报,之后也就没有在过问这件事。

(4)、柳XX(龙兴乡工作人员)证言

2007年上半年,报账员王某问我,有个叫张XX的工资没有领,我让他问张建军(张XX的娃)。

(5)、王XX(曾任龙兴乡党委书记)证言

王某没有对我汇报过张XX这个人和张XX工资情况。

(6)、兰XX(龙兴乡财政所会计)证言

我于09年3月接受龙兴乡财政所会计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后,发现乡政府机关账面显示08年10月底至09年3月未报账,暂付款余额过大,我们财所人员多次催促乡政府报账员王某抓紧时间报账。王某于09年3月26日才来报账,其中包含08年8月乡政府退休人员工资,因为工资是以电子表格形式,并且有领款人签字,我刚接手,对以前的工资情况,为啥不报账都不清楚,根据报账单和花名册X入账,经我辨认应发工资x.60,实际报账x.50,王某多报了x.90元

3、书证

(1)、领条四张

证明了系王某安排公婆王XX出具的四张领条。

(2)、相关凭证、领取表

证明了张XX工资自2006年9月2008年12月工资、津贴领取情况。

(3)、邮政存单x

(4)、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5)、龙兴2006年X号任命文件

(6)、退缴案件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冒领、多支的手段,侵吞公款x.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称,王某不知道退休人员张XX死亡,转存两万元不一定是贪污,发放2008年8月退休人员工资是王某算错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查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某侵吞公款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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