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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以自己要在其位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的宅基地上建房为由,将张XX等六户村X路全部堵死,严重妨碍了村民的出行。2009年3月25日,张XX等六户村民将闫某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消除阻碍通行的砖柱,恢复道路原有的正常通行状况并允许原告通行。但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卧龙区法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2月5日、3月25日三次进行强制执行,但闫某某在执法人员走后屡次将道路重新堵死。2010年6月1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闫某某行政拘留15日,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又一次强制拆除闫某某所设障碍物。2010年7月2日,闫某释放回家后,当天又将道路封堵,并用乱石砖块及土堆堆积道路,人为设置障碍,使其邻居无法通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辩称,对于法院的判决,我不是一点也没有执行,而是执行的不彻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以自己要在其位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的宅基地上建房为由,将张XX等六户村X路封堵,严重妨碍了村民的出行。2009年3月25日,张XX等六户村民将闫某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消除阻碍通行的砖柱,恢复道路原有的正常通行状况并允许原告通行。但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2月5日、3月25日三次进行强制执行,但闫某某在执法人员走后屡次将道路重新堵死。2010年6月17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闫某婷行政拘留15日,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又一次强制拆除闫某某所设障碍物。2010年7月2日,闫某某被释放回家后,当天又将道路封堵,并用乱石砖块及土堆堆积道路,人为设置障碍,使其邻居无法通行。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3年11月25日起至2006年11月24至。于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我认为我家门前出路应该是我家的宅基地,2009年元月,我在门前的出路栽了几棵树,垒了些砖柱。2008年6月,张XX等六户把我起诉至卧龙区法院,卧龙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现在只记得让我自行清除阻碍通行砖柱,恢复到道路原有的正常通行状况。并允许原告通行。我认为我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我没有收到卧龙区法院的执行回执,我不知道法院2010年1月10日、2月5日、3月25日对我强制执行,也不清楚法院为啥对我拘留15天。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法院去对我家门前的树进行了清除。如今,我堆土是为了垫路。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陈述:

我邻居闫某某09年1月将他家门口的出路(我们通行的必经之路)堵着,他想通过堵路向我们要钱,我、聂XX、闫某同、闫某均、李XX、宋海伟我们六户为原告将闫某某告到卧龙区法院,卧龙区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规定闫某某自行清除阻碍我们通行的砖柱恢复到道路原有正常通行状况。但闫某某拒不执行这份判决,2009年10月2日,我到法院拿的判决书,回家后给其他五户分发了,闫某某到法院审判员牛娅那里拿的判决书,但他收到判决书30日后,等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我们六户又向卧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了四次,可闫某某还是把道路堵死了。2010年1月18日,卧龙区法院执法人员去强行拆除阻碍我们的砖柱,闫某某辱骂法院执法人员,法院强行拆除了砖柱,但1月19日,闫某把砖柱垒上了。2010年2月5日卧龙区法院执法人员又去拆除砖柱,闫某是辱骂法院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执法,2月6日闫某次垒起了砖柱。3月25日,法院执法人员又来强行拆除砖柱,闫某辱骂阻碍执法人员执法,3月26日闫某把道路堵死了。我们就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闫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反映及要求材料,后来,卧龙区法院对闫某政拘留15日,在对其行政拘留期间,法院第四次将出路打通,等到7月2日,闫某释放回家后,又用砖头堵死了道路,现在,他又在砖柱附近堆些土,至今,我们六户的出路还是被闫某某用砖柱堵着。

(2)证人聂XX证言:

邻居闫某某在09年1月至今先用树堵,后来垒砖块在他家门前堵我们的必经之路,想借此向我们要钱,我们通过村、镇两级协商但没结果,09年3月25日,我们六户把闫某诉至卧龙区法院,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闫某某拒不执行,后来,我们六户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法人员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2月5日、3月25日强制执行了三次,强行拆除堵死我们出路的砖柱,但每次都遭到闫某某辱骂,闫某在第二天重新用砖头将路堵死(第二次闫某种了许多树)。我们就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情况反映,之后,卧龙区法院对闫某某行政拘留十五天。期间,法院强行打通了出路,但7月2日,闫某释放回家后,又用砖柱堵死了出路。每次强制执行,我都在场。

(3)证人李XX证言:

2009年,闫某某将我村十几户的共同出路用砖堵住了。09年3月,我们六户将他告到卧龙区法院,法院09年9月9日判闫某诉,要他在限定期限内清除阻碍物,恢复道路原有正常通行,并于09年12月18日向他下达执行通知书,但他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执法人员分别于2010年1月18日、2月5日、3月25日来我村强行拆除了砖墙,但每次闫某在法院人员走后的第二天,重新把砖墙垒起来。法院后来把闫某了起来,期间,法院又把砖墙拆除了,但7月2日,闫某放出来后,又用砖墙堵死我们的出路,在路上堆了土和砖头,使我们至今无法出行。每次,法院强制执行及闫某新垒砖墙,我都在场。

(4)证人闫XX证言:

法院第一次强制执行时,我不在场,听别的邻居说的。后来的几次,我都在场,亲眼看到闫某某在法院执法人员走后,他自己动手垒砖墙堵我们出路,7月2日他回来垒墙,在原地大骂2天,还在路上堆了很多乱石和土,使我们无法通行。

3、物证、书证

(1)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2)被告人因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

(3)卧龙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情况的材料、光盘

(4)卧龙区法院公函及报案

(5)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辩称,对法院的判决不是不执行,而是执行的不彻底。于事实不符,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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