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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褚某某,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5日下午5时许,沈丘县公安局刘庄店派出所所长李X带领所指导员李XX、副所长刘X,前往沈丘县X镇梁唐庄行政村梁庄抓捕涉嫌抢劫犯罪的批拘在逃人员梁伟(系被告人马某之夫)时,在梁伟家中遭到被告人马某的撕拉。被告人马某拉住李X不松手,在李XX和刘X控制梁伟的过程中,李XX的身体被狗咬了一口,梁伟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梁伟的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X和李XX的身份证明、证人唐XX、刘X、李X、李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建达

审判员韩冲

审判员郭慧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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