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子女抚养。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原告抚养女儿魏xx。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共同生活前均属离异。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魏xx。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于2005年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女儿魏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解除同居关系。
二、女儿魏xx随原告崔某某共同生活,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士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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