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易某再之妻)。
原告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易某再之子)。
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村村长。
原告唐某某、易某某与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易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易某某、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的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2日下午5点左右,死者易某再在给被告村里改造低压线路时,因疏忽被高压线击倒摔在鱼塘里,当场死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易某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伍万伍仟元。
被告辩称:我们村里与死者易某再虽形成雇用活动关系,但主要责任是易某再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死亡的,不是在作业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我村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黄茅园镇X村为了改造村内的低压线路,雇请溆浦县龙潭水电公司职工吴平中等5人进行线路测量。2008年秋收后,被告黄茅园镇X村委会又雇请龙潭水电公司职工唐某国架设线路,唐某国又委托其姐夫易某再、外甥易某本和韩瑞道、向长江、谌孙乾等6人给岩垴村架线。2008年11月12日易某再负责打拉线,其它人员负责入户搭火和变压器出线,下午5点钟左右,易某再打完拉线后,到该变压器处,然后一人向出事地走去,同伙人向长江看到易某再再往上面走,向长江又告诉易某再上面都全搞好了,不要去了,易某再看了一眼向长江,又走去爬上出事电杆,当即被高压线电击在鱼塘里,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死者易某再虽不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而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死亡,但与被告溆浦县X镇X村委会形成了雇用活动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易某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伍万伍仟元。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5元由黄茅园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邓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松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修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