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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易某某与溆浦县黄茅园镇岩垴村民委员会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易某再之妻)。

原告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易某再之子)。

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村村长。

原告唐某某、易某某与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易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易某某、被告溆浦县X镇X村民委的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2日下午5点左右,死者易某再在给被告村里改造低压线路时,因疏忽被高压线击倒摔在鱼塘里,当场死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易某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伍万伍仟元。

被告辩称:我们村里与死者易某再虽形成雇用活动关系,但主要责任是易某再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死亡的,不是在作业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我村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黄茅园镇X村为了改造村内的低压线路,雇请溆浦县龙潭水电公司职工吴平中等5人进行线路测量。2008年秋收后,被告黄茅园镇X村委会又雇请龙潭水电公司职工唐某国架设线路,唐某国又委托其姐夫易某再、外甥易某本和韩瑞道、向长江、谌孙乾等6人给岩垴村架线。2008年11月12日易某再负责打拉线,其它人员负责入户搭火和变压器出线,下午5点钟左右,易某再打完拉线后,到该变压器处,然后一人向出事地走去,同伙人向长江看到易某再再往上面走,向长江又告诉易某再上面都全搞好了,不要去了,易某再看了一眼向长江,又走去爬上出事电杆,当即被高压线电击在鱼塘里,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死者易某再虽不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而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死亡,但与被告溆浦县X镇X村委会形成了雇用活动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溆浦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易某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伍万伍仟元。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5元由黄茅园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邓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松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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