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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系在(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艳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6日、4月20日、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新郑市龙腾大酒店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为诱饵,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三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新郑市龙腾大酒店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林某某以收取报名费、资质审验费、招标材料费及缴纳工程保证金等为名,分别骗取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21万元、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金21万元、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现金31万元,以上共计73万元。后林某某将其所使用过的手机全部关机并逃匿至桂林、成都等地。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十四年,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没有逃匿至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4月20日、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新郑市龙腾大酒店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为诱饵,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三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新郑市龙腾大酒店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林某某以收取报名费、资质审验费、招标材料费及缴纳工程保证金等为名,分别骗取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21万元、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金21万元、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现金31万元,以上共计73万元。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其所使用过的手机全部关机并逃匿至桂林、成都等地。

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被桂林某公安局七星分局临时寄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2008年10月或是11月,他通过朋友韩xx了解到,在新郑市X镇有个叫赵xx的老板在矿区建了一个大酒店,名叫龙腾大酒店,现在搞土建工程,想在社会上找个合作伙伴共同把酒店建成。大概过了一、二十天,韩xx领着他到新郑市龙腾大酒店建筑工地找赵xx,在赵xx的办公室,他和赵xx就酒店的装修事宜进行了商谈,酒店的装修资金由他解决,酒店的装修工程他说了算,其他人不得干预,后他租了房并以新郑市龙腾大酒店装饰筹备处的名义开始办公,并在郑州私自刻制新郑市矿区龙腾大酒店财物专用章。2009年2月份,他以香港亚洲联合投资公司的名义和赵xx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因没有香港亚洲联合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印章、授权委托书,没有办法对外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他又通过他在深圳的朋友林xx在香港给他办理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此公司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也没有资金保证。2009年3月26日,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在他装饰筹备处交了1万元的图纸押金、报名费等费用,2009年5月14日,他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和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签订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30万元的保证金。2009年3月下旬,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他装饰筹备处交了1万元的图纸押金、报名费等费用,2009年5月上旬,他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和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20万元的保证金。2009年4月初,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他装饰筹备处交了1万元的图纸押金、报名费等费用,2009年4月下旬,他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和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20万元的保证金。2009年5月16日,他带着67万元离开新郑到桂林某地,2009年5月18日或是19日,他把手机关机。并与证人付xx、张xx、贾xx、赵xx、高x、王xx、冯xx、宋xx的证言互相印证。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以香港龙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三家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事宜及收取三公司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3、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以香港亚洲联合投资公司的名义和赵xx签订租赁合同的具体事宜。

4、新郑市原子印章厂证明证实新郑市矿区龙腾大酒店财务专用章不是该厂刻制。

5、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新郑市矿区龙腾大酒店没有在该局登记注册。

6、临时寄押人员审批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被桂林某公安局七星分局临时寄押。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30万元以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没有逃匿至桂林某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携带骗取的钱离开新郑,并把手机关机,逃至桂林某地,后被桂林某方抓获,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河南鑫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红欣

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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