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猥亵儿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09年4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楚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因张某之母不准张某与其玩耍而心存不满。200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县X镇X村自家屋前坪里与张某(X年X月X日生)等人玩耍时,被告人张某甲替张某脱下裤子,趁张某小便之机,趴在地上看张某解手,并顺手从草坪里拾起一根小竹棍戳张某庚阴部,并摸张某庚阴部,造成张某阴部充血。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涂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赵某某的证言,司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与被告人张某甲系邻居。被告人张某甲平时表现不好,对小女孩时有不正常举动。被害人张某之母不准张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玩耍,被告人张某甲对此不满。200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县X镇X村自家屋前坪里与张某等人玩耍时,张某说要小便,被告人张某甲替张某脱下裤子,趁张某小便之机,趴在地上看张某小便,并顺手从草坪里拾起一根小竹棍戳张某庚阴部,并摸张某庚阴部,造成张某阴部充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供认了被告人张某甲对张某之母不准张某与其玩耍而心存不满。2008年1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屋前坪里与张某等人玩耍时,张某说要小便,被告人张某甲替张某脱下裤子,趁张某小便之机,趴在地上看张某小便,并顺手从草坪里拾起一根小竹棍戳张某庚阴部,并摸张某庚阴部。

2、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明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帮她脱掉裤子,摸她的阴部,并用棍子戳她的阴部。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6日,她帮女儿张某洗澡时,张某讲阴部痛,于是就问张某是怎么回事,张某告诉她是前几天被告人张某甲摸张某庚阴部,并用棍子戳张某庚阴部。张某庚阴部有一处小擦伤。

4、证人张某辛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2日下午,她与张容、张某甲在张某甲屋前坪里玩耍,张容小便时,被告人张某甲趴在地上看张某小便。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她与张某、张某乙于2008年11月22日下午在被告人张某甲家里玩耍。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表现不好,喜欢抱小妹子生孽。听李某某讲,2008年11月22日下午,张某甲摸了张某庚阴部,并用棍子戳张某庚阴部。

7、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明有一次她放学回来,在路过南市铺商店时,被告人张某甲先是盯着她,然后一直跟着她,她害怕,就走到一个老奶奶家,跟老奶奶讲“有个哈猩一直跟着她”,老奶奶一看是被告人张某甲就骂了他一顿,之后,老奶奶送了她一段路。

8、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1日这天,他看到李某某与他儿子张某甲在吵闹,便去问,李某某说张某甲犯了错误,张某甲也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并跪着认错。后来回家后,他问张某甲到底犯了什么错误,张某甲讲他摸了张某庚阴部,并用棍子戳了张某庚阴部。

9、邵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竹棍一根。

10、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戳张某阴部的竹棍及作案地点。

11、邵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张某阴部充血。

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90年6月23日,作案时已成年。被害人张某于X年X月X日出生。

13、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俊

审判员陈代宏

人民陪审员姜新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