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强迫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又名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9年6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和“阿勇”(未查明身份)在浙江台州结识了田某某、尤某、徐某、周某四名少女。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人商量将田某某等四名少女带出去卖淫赚钱,被告人杨某某并通过电话与宁品军(检察院撤回另案处理)联系带女孩到宁品军开设的位于邵东县X镇的“海盛酒店”内卖淫。2008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人以旅游的名义将田某某、尤某、徐某、周某四人骗至邵东县X镇“海盛酒店”,并与宁品军和张萍(未查明身份)达成协议,以三七分成的方式将尤某等四名少女放在“海盛酒店”卖淫。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整个卖淫团伙的工作事宜,被告人胡某某掌管团伙的收支,被告人沈某某和“阿勇”负责看守四名少女,宁品军和张萍联系嫖客。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人采取殴打、罚跪等暴力手段强迫四名少女在“海盛酒店”内及其他地方卖淫数十次,盈利达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宁品军的供述,被害人田某某、周某、徐某、尤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甘清云

审判员姜俊如

人民陪审员姜新生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罗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某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