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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刘某乙违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下岗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刘某乙违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年5月16日作出的安计稽社征决通字(2007)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9月10日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刘某乙夫妇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7)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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