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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内黄某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内黄某看守所(略),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21时许,在铁纪伟(已判决)组织下,被告人卓某某等二十余人从安钢北围墙进入安阳市庆达有限责任公司驻安钢厂区加工厂,盗窃渣铁价值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志军、铁朝伟、申小波、翁方军供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6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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