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与被告陈某、叶某、何明桂房屋租赁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应明、张某某,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194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X镇x街社区X组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干部,住(略),系陈某侄子。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与被告陈某、叶某、何明桂房屋租赁合某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宗洪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管局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廖应明、张某某,被告陈某及诉讼代理人姚某某、高兴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1年4月18日、本院就此案第二次开庭,原告房管局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廖应忠、张某某,被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其诉讼代理人姚某某、高兴安到庭参加诉讼,中途无故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房管局诉称,1992年2月21日,原告房管局与被告陈某、叶某、何明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住原告房管局自住自修房屋合某,合某不仅明确了房屋产权,同时对租房的具体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该合某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均无异议。2010年,三被告租住地中学巷纳入己审批立项的全县X区改造”工程,三被告租住的房屋属该工程移迁范围。按照前述工程要求和合某约定,原告委派中标单位数次督促三被告终止租房合某,移交租房未果,同时意外发现三被告违反“合某”,不同程度存在所租房添建、增建建筑物之行为,严重影响租房的使用和安全。

原、被告自愿签订租房合某,并己如约履行多年,该合某合某有效,双方均应信守,然三被告一意孤行,单方违反合某条款,其行为不反严重侵害了原告房管局的合某权益,影响了全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而且显与法律相悖,故此,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腾交租住原告房管局的自住自修公房;并责令被告自行拆除添加增设的建筑物。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一、房管局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诉讼答辩人。二、房管局在不具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要求答辩人腾房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房管局的起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原告房管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原告房管局与被告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房管局提供了下列证据:1、关于解决石泉县水电站在施工建设和转移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商意见;2、陈某签订的房屋使用合某和房租费收据;3、石泉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X号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纪要;4、照片5、关于加强对我县自住自修公房进行管理的通知;6、石泉县人民政府石政发(1991)第X号、第X号、第X号文件,石政发(1993)第X号文件;7、石泉县审计局石审发(1995)第X号、第X号、第X号文及审计工作底稿;8、记帐凭证(1994年11月第X号);9、记帐凭证(1994年7月第X号)、房租费收据一本(空白);10、合某、房租费收据(余朝香、高忠礼);11、石泉县人民政府石政发(2010)第X号文、石泉县发展计划局石计发(2010)第X号文;12、1994年统计年鉴。被告陈某对原告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X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2、3、4、X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是1979年移交的房屋,而被告是1958年住进该房屋,没有签过租房合某、也从未交过房租费(我不申请鉴定),县政府纪要不是规范性文件,与本案无关,通知没有收到。对6、7、8、9、10、11、X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应由陈某自己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陈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城关镇X区证明;2、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原告房管局对被告陈某提供的X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原告房管局向本院起诉,被告陈某、叶某、何明桂腾交租住原告房管局的自住自修的公房及自行拆除添加增设的附属建筑物。2011年3月10日,本院给被告陈某、叶某、何明桂送达了诉讼文书后,被告叶某、何明桂分别于同年3月15日、19日与石泉县X区综合某造项目部签订了《石泉县X区拆迁协议书》。2011年3月21日,原告房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何明桂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回诉讼。

1980年4月4日前,被告陈某住进石泉县X巷电力部二局所有土坯油毡房里居住至今。1980年4月4日,石泉县革委会与电力部水电二局达成了关于解决石泉水电站在施工建设和转移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商意见,具体内容有:“在搬迁过程中,电力部二局下属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不能自行处理,石泉县下属单位和群众不能私自占房和拆房。在过去搬迁过程中,电力部二局有少数职工私自把房屋让给他人居住,石泉县也有少数群众占房屋,上述情况由双方分别处理。电力部二局石泉籍职工家属亲友,由石泉县房管部门根据当地群众住房标准统筹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多住或变公为私”。1992年3月1日,石泉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石房发(1992)X号文件《关于加强对我县自住自修公房进行管理的通知》对各住户通知如下:1、凡使用居住我局自住自修公房者,在接到通知后,请在1992年3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住房使用合某及住房使用证。2、根据住房仍实行自住自修的原则,住户要严格对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并同时按照住房有偿使用的原则,此类房屋每平方米收取使用费0.03元。3、对逾期不办住房证和拒绝办理住房手续者,我局有权将其住房收回另行分配或今后国家建设时不予安置。

1992年2月21日,原告房管局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合某》载明:“甲方(石泉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乙方(陈某兰,合某结尾乙方签名陈某)为明确产权,加强自住自修公房的产籍产权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房屋使用合某,双方共同遵守。1、我局对自住自修公房实行统一管理,今后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住户不得任意拆改门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添设附属建筑物更不能随便拆除。2、乙方使用的自住自修公房,按月交纳使用费1.60元。乙方应按时向房屋管理部门交纳房屋使用管理费,不得无故拖欠。3、乙方在使用中要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因人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某使用权,不得无故安置其它住户。4、除紧急情况下如住户确需要维修房屋,必须先写出申请,待我局管理人员到现场察看,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5、如因国家需要,甲方可随时收回住房,住户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6、本合某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本合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某签订后,1994年10月31日、1995年5月5日,被告陈某向房管局交纳两年房租费。2010年10月14日,石泉县人民主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纪要载明:“直管公房拆迁户的过渡性安置由开发业主负责,永久性安置由县房管局负责安置,直管公房和机关单位公房的拆迁补偿可由主管单位与开发商协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的比例予以返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评估后转让给开发商。中学巷自住自修房屋由开发业主按拆一还一的比例直接返还给现住户”。审理中,被告陈某称“我不识字,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不是我盖的,房租费不是我交的,既然房屋是公房,为什么国家不管、不维护,我们将房屋己翻建了几次”。原告房管局称,被告陈某称房屋使用合某不是她签的,但中学巷自住自修房屋所有住户均签订房屋使用合某,并都交了租赁费,有1994年石泉县审计局审计通知,审计记录,陈某交租赁费凭证,税务票据,审计报告证实,房租费系被告陈某交纳。

本院认为,通过1994年石泉县审计局审计档案资料及原告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表明,原告房管局与石泉县X巷自住自修公房使用者均签订房屋使用合某,且租房者向原告交纳了两年房屋租赁费。据此事实,被告陈某对原告所出具的《合某》及房屋租赁费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房管局提供的1992年2月21日与被告陈某之间签订的《合某》真实有效,原告提供的石泉县审计局档案材料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了被告陈某交纳过房租费,原、被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且合某中明确有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添设附属建筑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腾交所租赁的房屋及拆除自行修建的附属建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所租赁使用的石泉县X巷自住自修公房腾交给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并自行拆除添加增设的建筑物。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宗洪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昌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