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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邵阳县X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于2008年11月擅自在X016线2Km+600m、3Km+300m、4Km+800m处跨越公路架设电缆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擅自跨越公路架设的电缆,自行拆除架设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电缆并罚款x元,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邵阳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X路管理局(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邵阳县X路管理局(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x元,加处罚款x元,共计x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355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杨爱民

审判员易中红

审判员曾海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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