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吴某某(又名吴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犯罪,2002年5月13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8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亦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我院决定中止审理,并通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将全案卷宗和证据退回固始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28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2008)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永飞、王仲良(均已判刑)将殷××胁迫至固始县城关“怡心”酒店内,向殷索要现金8000元,并对殷进行殴打,抢走现金400元及手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系未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供述称在王仲良与殷××打起来了,他就帮王仲良打殷××,他没有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永飞(已判刑)、王仲良(另案处理)乘坐冯月成的出租车来到洪埠乡X街道。三人途中商量,将住在该街X村民殷××弄到固始县城关,借此前殷××与胡某辉打架时误伤王仲良的腿部之故,让殷赔钱。于是三人先找到胡某辉,后在代店街道桥东头遇见殷××,殷当时正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和小孩回家。王仲良、吴某某问殷××王仲良的腿伤怎么办双方说话中,殷的妻子让殷回家,马永飞拿树棍在路中间划了一条线,说“谁也不能走,谁从这走,把谁腿打断。”殷被迫与吴某某等一伙乘冯的出租车来到固始城关“怡心”酒店。吃晚饭时,王仲良等人让殷××、胡某辉各写一张8000元的欠条算是赔款。胡某辉依照马永飞写的欠条照抄一份,殷××说考虑考虑,马、王说不打欠条,不准殷走出餐厅。殷便说出去给家里打电话要钱,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吴某某、王仲良和殷一块下楼,殷借打电话之机拨打“110”报警,吴、王发现后,殴打殷××,抢走殷××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1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王仲良等人一起到马永飞家吃饭。吃饭时,王仲良说前一段时间胡某辉和殷××打架,去拉架时,结果被殷××误伤了,下午想找殷要点钱,其实也就是想借此敲诈一些钱,他听后就同意了。当天下午,他伙同马永飞、王仲良租了一辆出租车到代店村找到殷后,将殷带到固始县城关的一家饭店,当时胡某辉也在场。吃饭时,王提出让胡某殷每人赔8000元,并让服务员找笔和纸,王让胡某写,胡某知咋写,马就先写一个,让胡某抄。胡某完后,马让殷写,殷说考虑一下。马说考虑啥,不写欠条就别想出这屋门。殷就把王拉到门外,过有5分钟左右,马让他出去看看,他看见王和殷在酒店外面路边说话,他走到跟前,听王说“让你打电话给家里送钱,你打‘110’报警”。王说完就上去用拳头打殷,并将殷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抢走。

2、被害人殷××陈述,2001年10月15日下午四、五点钟,他在回家走到洪埠乡代店桥头时,被马永飞、吴某某(即成子)、胡某辉、王仲良(即瘟鸡)等拦住。吴某车就窜到他面前要打他,并说其是“110”的,问他为啥把王仲良腿砍伤了,他解释说不是他砍的。几个人把他带到固始县城关怡心酒店,吃饭时,王说“我腿砍伤了,并且派出所到处抓我,你们俩每人赔我8000元。”王让马永飞写个欠条样子,意思是他欠王8000元钱,让胡某他照样抄,胡某了,他看了之后没写。他就喊王下楼商量商量,下楼后,王和吴某着我,胡某跟他一趟去的。他拿电话就拨“110”,胡某“不能打‘110’,打了我就死定了”。这时,站在路中间的王仲良过来了,问他打没打“110”,他说打了,让王走,王不走,这时吴某过来了,过来就把他按在地上打,俩人一齐上来打他,胡某来拉架,王仲良和吴某某把他腰上的手机抢走了,他挣脱之后就跑,俩人又来按他,把他上衣都撕开了。他被抢了一部摩托罗拉998手机,口袋里的400元钱也不见了。

3、证人胡××证言,昨天(2001年10月15日)下午4点多钟,马永飞、王仲良及吴某某到他家,他问啥事,王说:“上次你和殷××打架,把我碰伤了,就算没事了”王就让他跟着一趟,当车走到代店桥头时,遇见殷××,王拦住殷说“俺表叔,你看我这腿昨弄”吴某过来说了几句。殷的妻子不让去,马永飞说“妈的×,不看你是女人,我把你传河里”,又用手指了一下路说“谁今个从这过,我把谁腿打断”,后几人坐车到城关一家饭店。吃饭时,马永飞让他与殷××赔王仲良治伤钱,并说打欠条,他照着马永飞写的抄了一欠条,殷××说考虑考虑并说下去打电话,殷下楼时,王和吴某了下去,之后王上来喊他说殷找他说句话。他下去后,看吴某住殷的胳膊,不让打电话,他把吴某过来说:“没事,俺俩过去谈点事,不会跑。”他和殷就朝马路对面电话亭走去,殷说“俺们报‘110’吧”他说“报110,俺们都死定了”殷拿起电话拨“110”,还没接通,王仲良和吴某某跑过来了,殷给挂了,王先跑过来的,跑过来后一把抓住殷头发朝马路北边拉,他上去把王给搂住了,王手松了,殷××跑了。

4、证人马××证言,2001年10月15日下午,他与王仲良、吴某某商量把殷××弄到城关,跟殷要钱,如不给钱,就打欠条,因之前殷××与胡某辉打架时,将王仲良腿误伤了,王仲良想敲诈殷××。见到殷后,王问这事咋处理。殷的妻子拉殷回家,他用树棍在路上划一条线,说:“我看今个谁敢走,谁走我将谁腿掰断”。后他们将殷拉到固始城关“怡心”酒店,吃饭时,王让殷××打欠条,他说不打欠条别想出这门。殷××与王仲良、吴某某到酒店外面谈,过一会儿,王仲良对他说殷××报“110”跑了,他正准备从酒店走时被“110”干警抓住了。在警车上他听说殷××手机被抢走了。

5、证人冯××证言,2001年10月15日下午,马永飞与一高一矮两青年乘他的车去代店街道,三人途中商议将一个人弄到固始城关,让他赔高个青年钱。在代店街,拦住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让那人一块到城关怡心酒店。吃饭时,马永飞让骑摩托车的人打8000元的欠条。

6、证人韩×证言,2001年10月15日晚,有8个人在怡心酒店吃饭,吃一半时,王仲良、马永飞让殷××、胡某辉打8000元欠条,胡某辉打了条子,殷××没打出去了。

7、证人余××证言与证人韩×证言内容一致。

8、证人何××证言,证实他丈夫殷××被人胁迫上昌河车的经过。

9、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2)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永飞、王仲良敲诈勒索被害人殷××,殷报警被王仲良、吴某某发现后,殴打殷××,并抢走殷手机一部,现金4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其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向被害人强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志强

审判员闫其友

审判员张家明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