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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清、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1:陈素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北区,身份证号码:x。

被2:帅惠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无线电八厂退休职工,住株洲市北区,身份证号码:x。

被3:黄月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无线电八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略),身份证号码:x。

被4:廖颖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清、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5月25日,借款人被告陈素清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被告陈素清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5月22日借款人被告陈素清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753.1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素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的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753.1元,共计x.1元;2、被告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对第一项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素清、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进洲自愿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x元,被告曾进洲自愿在2009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利息2000元,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本金x元;

二、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陈素清、帅惠群、黄月娥、廖颖鸿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永奇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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